鹿城区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创建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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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城区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创建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4号)、关于印发温州市田园综合体创建导则(试行)的通知(温两区12018)1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农(2019)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创建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田园综合体,指温州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创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创建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局按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名单,下

2、达用于市级田园综合体建设的市级财政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第二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牵头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开展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资料归档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指导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藤桥镇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资金用途和项目范围第三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须符合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田园综合体试点建设方案的函(以下简称建设方案),不得用于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以及其他与田园综合体建设不相关的支出。第四条项目资金支持内容为建设方案的有关项目,重点包括区内

3、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貌建设、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产业发展、社会资本引导的基础配套、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建设项目。第五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第六条藤桥镇要严格根据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对确需调整或终止的,应依照以下规定执行:(一)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审核确定。(二)项目的终止由藤桥镇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评估后确认。(三)涉及项目变更的,藤桥镇要及时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并附项目变更依据,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研究,经变更程序到位、备案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继续实施

4、。第四章项目管理与验收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藤桥镇每月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等有关情况,材料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将列入项目验收评分内容。第十三条在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后,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书;(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建设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三)项目完成证明台账材料(包括项目结算报告、投入资金票据、相关建设合同、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等)。第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局接到项目验收申请书后,成立验收组,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验收核定的实际投资额拨付资金。第十五条如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情况,不能如期

5、完成项目建设,需延期建设的,须提出书面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审批,作出延迟验收决定。项目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仍未启动实施且未书面报告原因的,按自动放弃处理。项目实施期满后,超过三个月未申请验收的,区农业农村局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藤桥镇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区财政局取消项目并收回财政补助资金。第五章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的拨付,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局资金分配建议,及时将财政资金下达到藤桥镇,藤桥镇可按项目资金额度、合同履行、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下达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后予以结算。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给予三个月期限整改,整改

6、到位后予以项目资金补助;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并视情形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第十七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报账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辅助材料。第十八条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一)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等工作。(二)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原始凭证以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三)项目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实行转账方式支付,做到账实相符,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四)如存在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

7、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个别项目资金使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加以明确。第六章绩效评价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应当指导区农业农村局、藤桥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适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区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后续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两年。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其他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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