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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为给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促进我院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园内的绿化、美化工作,校容校貌、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校园公共场所和各单位及家属区的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内容。第二条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职能部门为后勤处。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群众性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行后勤统一组织各部门分区域负责,全院师生员工积极参加的原则。全体师生员工应当
2、尊重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制度,不得妨碍、阻挠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共同建设整洁、文明的校园。第三条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主管部门为后勤处,负责宣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校园日常保洁,组织环境卫生检查、评比等工作。第四条校园环境和卫生所需经费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需要,按年度核拨专项经费。第二章校园环境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所有广告、海报、消息等应一律张贴在广告栏内,严禁在校园墙壁、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涂乱刻及钉挂物品。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及悬挂条幅等须报学院组宣部审批并指定具体位置后报后勒处备案,且应内容健康,用
3、字规范,外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由相关单位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规定时间内拆除。对于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后勤处督促有关责任人及时拆除、清理,并通报相关单位。第六条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须持相关单位的准建手续报学院后勤处备案并交纳500-IOoo元的施工押金。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墙(栏)或者围布遮挡,有文明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应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后由后勤处验收合格后退还押金。如工程竣工后不能按要求清理、平整的单位和个人,后勤处可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施工押金。第七条校园工作区域内禁
4、止饲养家畜家禽,校园内禁止私自摆摊设点。违者由保卫科协助后勤处负责清除,清理所需费用由违规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八条校园内禁止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后勤处批准。违者除责令恢复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有关事宜由后勤处校园科承办。第三章校园卫生管理及设施建设第十条校园内环境的卫生保洁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校园内庭院道路、人行道、广场、绿地、教学楼、公厕、行政楼及家属院,餐厅、茶炉、澡塘、水泵房、配电室等生活服务设施由后勤处有关内设科室负责。其他部门对各自使用的办公室、实验室、报告厅、教室负
5、有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校园内道路及人行道、广场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清扫,做到全天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对主要道路场所,应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除尘。降雪后,后勤处组织各部门及时清除各自卫生责任区的积雪。第十二条后勤处会同院爱卫会组织开展卫生间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批评落后,并将检查情况作出通报,向学院提出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奖惩意见。第十三条后勤处对现有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技术更新和改造,使之保持完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考虑“三废的治理与卫生设施建设,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和使用。第十四条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倾倒
6、污水、垃圾、粪便;(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违反上述禁止行为之一者,除责令清理外,视情节轻重决定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第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在人行便道、草坪、运动场内行驶、停放。严禁行人践踏草坪、攀花折枝、乱刻乱画、故意损坏景观设施等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和破坏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恢复,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事项由后勤处绿化环卫科承办,学院保卫科协助。第四章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第十六条居民生活垃圾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校园内各单位、家属区住户在维修和装修时产生的废弃物应自行处理或委托后勤处绿化环卫科处理,交纳垃圾清运费(按市价核定)。第十七条医务室及有关单位产生的易燃、有毒和含有放射性及危险性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第十八条卫生保洁人员清运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不得积存;(二)装运现场必须清扫干净;(三)采用封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四)运送到垃圾场的垃圾只能为生活垃圾且由运送人装入垃圾斗内;(五)严禁在校园内乱倒垃圾。(六)对垃圾箱(桶)、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进行灭害消毒,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孽生。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后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