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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江黎族自治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说明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随着居民家庭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引起社会关注,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之间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存在理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健康发展,根据民法典、价格法、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委启动了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2、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拟定了昌江黎族自治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并拟定了不同停车设施、不同车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二、主要修订内容修订稿将昌江黎族自治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昌价字(2018)15号,以下简称细则)和昌江县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昌发改规(202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整合,此次修订主要是对车辆停放服务费构成进行补充,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构成包含管理服务费用;对车辆停放计费规则进一步明确,适当延长车辆免费停放时间;结合机构改革,对相关条款对进修改。修订稿共二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对部分条目进行调
3、整。为使条文更加清晰,修订稿将原细则第六条的停车设施停车设施类型、车辆类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式内容作为单独的第八、第九、第十条进行表述。同时对车辆车型类型调整为“货车按总质量计,客车按核定载人数计,小型车是指12座或2.5吨(含)以下的机动车,中型车是指13座至24座或2.5吨至5吨(含)以下的机动车,大型车是指25座或5吨以上的机动车”。(二)修订稿第十条,原细则第六条第(二)项顺延本条。修订内容:一是删除“实行政府定价”限制条件,将计费方式适用范围扩大至各类车辆停放设施。二是考虑道路停车泊位、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农贸市场、医疗机构人流量大,车流密集,参考国内、省内其他市县做法
4、,新增“鼓励道路停车泊位、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农贸市场、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临时停放实行计时累进式加价收费方式,以提高车位周转率。”表述,同时考虑医疗机构的特殊性,明确“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首次计费时长不低于3小时。”。三是原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按次计费分白天、夜间两个时段,但未明确跨时段停放计费规则,修订明确“跨时段停放不满12个时的,按计费标准较高时段计费一次;跨时段停放满12小时但不满24小时的,两个时段累加计费;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费”。(三)修订稿第十一条,原细则七条顺延为本条。修订内容:一是根据政府定制定价格行规则,参考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在
5、政府制定和调整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条款增加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制定和调整主管部门及报批程序;二是为进一步简化定价程序,明确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内可自行制定具体停车收费标准;三是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昌江县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新增“实行政府定价的各类停车设施,收取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非新能源汽车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内容。(四)修订稿第十五条,原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融合顺延为本条。修订内容:一是将进入各类停车设施对非新能源汽车的免费停放时间由原来的25分延长至30分钟。二是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
6、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整合引入暂行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免费停放时间有关规定,新增“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足15分钟(含)的燃油车辆或停放不足30分钟的新能源车辆”为免费情形,同时将暂行规定第四条对新能源汽车免停时间统一延长至1小时。(六)修订稿第十六条,引用原暂行规定第六条“鼓励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依照本细则对新能源汽车免费停放时间和车辆停放服务费实施优惠”为本条。(七)修订稿第十七条,原细则第十一条顺延为本条,补充明确查封、扣押解除后发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当事人(车主)承担。(八)调整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是参考省外、省内其他市县,结合我县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约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分成比例,明确未具备议价条件的的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中管理服务费用和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比例为各50%;二是结合成本调查、各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其他他市县收费标准,综合考虑我县车辆停放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下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