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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中部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发展壮大优势产业链,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强化山西中部城市群发展“南引擎”作用,充分发挥排头兵作用,努力当好全省转型综改、创新发展的先行者,推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以下简称“综改区”)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和集群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支持山西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链链主企业、关键配套企业及符合综改区主导产业体系定位、具有规模及成长性的先进制造业投资项目,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兴生物材料、
2、新能源及应用、先进半导体、数字产品制造等产业领域在综改区落地建设的先进制造业投资项目。第二章投资支持政策第三条鼓励重点产业制造业投资。对新引进符合综改区重点产业导向,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经事先认定并签订协议,可按照新购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其中1亿元V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补贴额度不超过新购设备投资额的5%;3亿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补贴额度不超过新购设备投资额的10%: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补贴额度不超过新购设备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亿元。企业新购设备到位并完成投资统计上报。根据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及新购设备实际投资额申请相应档次的
3、扶持资金;项目最终建设完成,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对应的扶持额度升档的,企业根据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及新购设备实际投资额申请兑现差额部分扶持资金。申报扶持资金时,以纳入综改区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的设备购置费为依据,经综改区统计部门确认后,按照综改区财政扶持政策规定审核通过后兑现。第四条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对符合综改区重点产业导向,对企业设备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改造升级项目(主要包括: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绿色节能改造项目,或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绿色节能改造需购置智能化设备及软件系统的项目),经所在园区认定并签订协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5%的
4、补助,每个项目最高100O万元。第五条对新引进符合综改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租用区内国有标准化厂房的,年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产后可给予不超过当年项目产值2%的厂房租金冼租后补”支持,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该项经事先认定并签订协议,与第三条不同时适用。第六条降低制造业项目建设成本,对新引进符合综改区重点产业导向,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按期开工建设的,对建设(或新建)生产性用房及生产辅助站房面积给予90元/平方米补贴,办公生活用房减半予以补贴。第七条鼓励重点产业制造业项目融资。对新引进符合综改区重点产业导向,企业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
5、项目建设期内以房产、设备、金融资产等作为有效担保物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给予项目企业实际支付利息一定比例的贴息扶持,贴息利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期限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按照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后申请兑现。第八条对综改区经济发展带动性强、贡献大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对建设产业集群、完善产业链条有较强引领推动作用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第三章配套支持政策第九条对综改区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和较大贡献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可参照山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机制实施方案及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市场交易用电企业申报备案工作方案(试行)等有关文件
6、,协调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备案,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政策。根据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环保需求,协调有关部门,配套有关公共基础服务设施,保障项目正常生产运营。第十条加大先进制造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深入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项目供地除直接出让外,推行实施弹性出让、土地租赁、先租后买等模式。第十一条支持示范区政策性基金和社会资本联合发起设立先进制造业产业引导基金,支持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多种金融方式和市场化模式支持优秀企业发展。第十二条加大先进制造业人才引进力度,鼓励企业、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符合条件人才按照综改区现行人才政策予以人才奖励、人才公寓、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健康医疗等方面支持和保障。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鼓励招商部门、园区针对产业链环节、行业类型、企业发展阶段等特点和需求,研究制定先进制造业领域细分产业赛道的项目落地标准,以及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扶持政策的兑现严格按照综改区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流程审核办理。对于弄虚作假申报扶持政策或重复申报政策的企业,综改区有权追回扶持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综改区财政扶持企业政策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