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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于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为规范和指导民用航空领域标准化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并于2015年3月11日以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正式印发,表明标准化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志着标准化改革全面启动,标准化事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标准化
2、法出台是标准化改革和标准引领新时代要求的大势所趋。新法固化了标准化工作的改革成果和成功实践,主要内容有很大变化。现行规章是按照原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制定的,已经不符合新标准化法要求,亟需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局组织起草了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草案)。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明确民航标准范围民航标准包括民航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二)增加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中国民航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相关内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
3、会团体、院校和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交流合作,积极推进中国民航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三)调整标准化工作职责重新调整了中国民航局标准化管理部门、中国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和民航标准化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四)明确了标准制定主体和范围增加了民航领域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要求,明确提出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范围。(五)增加引导民航团体标准相关内容包括明确团体标准地位和性质;制定和实施的指导、监督、评估工作要求;制定范围;制定、实施、宣贯要求;奖励办法等内容。(六)增加建立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价的要求民航标准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民航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价机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对标准进行复审。依据复审结果对相关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复审周期一般自标准发布之日起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