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燃气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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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燃气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燃气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膜式燃气表基表和带控制阀的附加装置燃气表。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6609609.11分类名称机械及安防计量器具燃气表2.2 产品种类按产品特性可分两大类:a)机械式膜式燃气表;b)带附加装置的膜式燃气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

2、则3.1机械式膜式燃气表主要由膜片计量室、连杆机构和传动机构、指示装置、外壳和计数器等部件组成的燃气计量仪表。3. 2带附加装置的膜式燃气表以基表为一次元件,装备了附加装置以实现预定功能的膜式燃气表。附加装置一般包括读取基表的数据、流量信号转换和控制单元等。一般有IC卡膜式燃气表、电子指示式膜式燃气表、有/无线远传膜式燃气表、红外遥控膜式燃气表、物联网膜式燃气表等带附加功能的膜式燃气表。3.3 民用(家用)膜式燃气表最大流量小于或等于IOmVh的膜式燃气表。3.4 工业(商用)膜式燃气表最大流量大于10m3h的膜式燃气表。4企业燃气表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

3、模。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T6968-2019膜式煤气表JJG577-2012膜式燃气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每个受检企业本次抽查样品如下:(1)只生产基表的企业根据企业生产情况抽取不少于一种型号规格的燃气表。(2)既生产基表,又生产带控制阀的智能燃气表的企业,抽取基表的同时,再抽取不少于一种型号规格的带控制阀的燃气表。本次抽查燃气表的型号从Gl.6、G2.5、G4、G6中进

4、行选择,规格选取优先选择普通常用规格的民用燃气表。6.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6.2.1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6.2.2抽样基数每个受检企业按6.2要求,被抽样的样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30台(含30台)。6. 2.3抽样方法及数量随机抽样工具选择扑克牌或骰子,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抽样时符合6.2的,每个型号抽取6个样品,其中3个作检验样品,另3个作备用样品。注:在检验样品由于非仪表自身质量的因素(如运输、搬运及非人为因素等)导致检验样品有失公正的情况下,启用等量的备用样品。6.3样品处置6

5、.3.1封样抽取的样品应包装好,将封样单展开粘贴于已包装样品的封口处,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在封样单上签名。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样单。6.3.2样品保存样品必须保存在室温的环境下,避免倒置、浸水。6.3.3运送时应防止剧烈碰撞损坏样品。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燃气表种类和规格在规格栏中注明,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1. 5样品获取方式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企业抽取,此次抽查不以破坏性实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完成检验后将样品完好归还企业。如实验过程中导致被抽样仪表产生损坏,则对被损坏仪

6、表进行付费购买。6. 6抽样注意事项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

7、告的。7检验要求7. 1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外观GB/T6968-2019/5.9.1推荐性GB/T6968-2019/6.9.12示值误差GB/T6968-2019/5.1.1推荐性GB/T6968-2019/6.1.1.53压力损失GB/T6968-2019/5.1.2推荐性GB/T6968-2019/6.1.24过载流量GB/T6968-2019/5.1.4推荐性GB/T6968-2019/6.1.45密封性GB/T6968-2019/5.2.1推荐性GB/T6968-2019/6.2.1.16防逆转装置G

8、B/T6968-2019/5.4.3推荐性GB/T6968-2019/6.4.37械封机密GB/T6968-2019/5.2.3推荐性GB/T6968-2019/6.2.38械印机封GB/T6968-2019/5.5推荐性GB/T6968-2019/6.59电源欠压提示GB/T6968-2019/C2.2.1.6推荐性GB/T6968-2019/C3.2.1.610电护断保GB/T6968-2019/C2.2.1.6推荐性GB/T6968-2019/C3.2.1.7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

9、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9异议处理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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