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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成果鉴定委托书E200冀科委托字号经审查同意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鉴定,现委托你们主持鉴定。请按原国家科委1994年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文发送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和河北省实施这两个文件的几点意见的有关规定,做好鉴定工作。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当前在鉴定工作中尤其要执行好以下几条规定:(1)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2)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
2、重新鉴定,予以补正。(3)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4)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5)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6)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7)除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会后由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证书及全部鉴定材料严格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一个月内携带此委托书及鉴定会的全套资料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到省科学技术厅审批(计划内项目主管处一式二份、成果与市场处一式一份:计划外项目一式一份,鉴定证书要求打印)过期不予办理。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二00年月日鉴定证书编号:冀科鉴宇2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