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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负责采煤、掘进管理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 .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问题。3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4 .组织编制采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5 .负责矿井采掘系统“双预控”管理,积极组织开展采掘系统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6 .坚持开展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专业的安全管理水平。7 .负责生产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专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安全隐患。8 .负责监督采、掘区队落实“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9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10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IL要经常深入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按设计施工。1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