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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三)中增加“其中,海船船员需满足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和50个单航次”表述。二、第二十八条中增加“固定航线或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个小时的,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表述。三、增加条款“第XX条高速客船原则上不得夜航。但对于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其夜视、雷达设备,夜航布置及操作程序应当符合夜航的相关要求,并在按本规则第六条备案时附送符合夜航相关要求的材料,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夜航安全管理的承诺。夜航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办理进出口岸许可时,还应当提交符合夜航相关要求的材料。,相应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四、第三十三条中修正“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船长20米以上,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增加“船长20米以下,满足前款航速计算限值且最大航速IOkn及以上的客船可参照本规则执行”表述。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