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申诉与控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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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申诉与控告目录1 .申诉与控告的含义与意义2 .申诉制度3 .控告制度4 .申诉、控告制度中的义务与责任5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1 .申诉与控告的含义与意义一、申诉与控告的含义2 .申诉的含义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时,向有关机关说明和陈述,并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行为。公务员申诉制度是有关公务员申诉事由、申诉对象、受理机关、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总和。特点:申诉者是公务员;申诉事由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对象是行政上有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党政机关;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由公务员法确定的。3 .公务员控告的含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向上级机关或

2、者有关机关提出指控,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侵权者责任的行为。公务员控告制度是有关公务员控告事由、控告对象、受理机关、控告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的总和。特点:控告者是机关公务员;控告事由是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侵犯;控告对象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控告受理机关由公务员法确定。二、建立健全申诉与控告制度的意义1 .有利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2 .有利于保障机关公务员管理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3 .申诉制度一、申诉原则1.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原则4 .二级申诉程序原则5 .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原则6 .回避原则二、申诉事由与受理机关申诉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作出的涉及公

3、务员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一是申诉事由应当属于人事管理而非行政管理范围的事情,像分配工作任务、职权配置、安排出国等,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不是申诉事由;二是应当对公务员不利,像奖励、升职、晋级等人事决定不能申诉;三是应当是具体人事管理行为而不是抽象的,如机关制定公务员辞退办法属于抽象行为,不能申诉,而辞退公务员属于具体行为,可以申诉。公务员法规定了八个申诉事由:(D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情形。(二)受理机关两种模式:

4、系统内模式和系统外模式1 .原处理机关,即最初作出涉及公务员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负责根据公务员的申请对其原处理决定进行复查(复核)。2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机关,即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同级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和与原处理机关有隶属关系的,能够改变或者撤销原处理机关之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管辖权配置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级党委

5、和政府管辖;二是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有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三是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以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级政府管辖。4 .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

6、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三、申诉程序的类型1 .一般程序2 .径直程序知之起 自通日30日内向原处口复核Ik理机关申请复核不服0后BS公务】 15日,员王看部门 内向7 B ,作出处理L的上一媛般Jr同级公务员王管机关I 30日内点接向作地理的上TQ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 机关处理申 诉不服的, 可以向作出 J申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 机关再申诉复核U复核机关做出复核决定90日申诉再申诉U60日儆出申诉处理决定U可延长30日3 .特别申诉程序绕过行政机关直接向监察机关申诉的程序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复查或复

7、:审申请(一级申诉)公务员对省级以下行政监察机关做出的发查或复审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复核审请(二级申诉)仅适用于受理行政处分事由。(二)一般申诉程序和径直申诉程序的主要步骤1 .申请与受理公务员申请更核,应当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叁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公务员对更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再申诉。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

8、料的复印件0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一)申请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二)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四)属于受理机关管辖;(五)申诉材料齐备。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9、的申诉、再申诉,不予受理。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补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2 .审理与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成立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需遵循回避原则。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

10、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对于申请复核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于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0对涉及公务员申诉、再申诉事项,有权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机关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1)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充分;(2)原人事处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3)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4)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

11、正;(5)被申诉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6)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再申诉案件提出明确审理意见,并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受理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1)维持决定(2)撤销决定(3)变更决定(4)重新处理决定(1)维持决定: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2)撤销决定: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

12、,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3)变更决定: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4)重新处理决定: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公务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公

13、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再申诉处理决定书还应送达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3 .执行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决定:(1)己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2)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3)中央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4)再申诉处理决定。原处理机关在处理决定发生效力后,应当及时执行,并自处理决定发生效力之目起六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三)特别申诉程序的主要步骤1 .申请与受理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14、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更核(再申诉),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更核决定。2 .审理与决定(1)维持决定:维持原处分、复查(复审)决定。(2)撤销决定:直接撤销或者建议、责令撤销原处分、复查(复审)决定。(3)变更决定:直接变更或者建议、责令变更原处分、复查(复审)决定。3 .执行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30日内执行。4 .控告制度一、控告的事由与受理机关(一)控告事由是指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理解:

15、一是侵犯者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而非机关外的组织或公民;二是侵犯者侵犯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合法权利从法理上讲包括八项权利和公务员应该获得的其他法定权益,也即由于公务员与机关的职务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和获得的利益。实际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完全由受理机关根据公务员制度的法治精神进行判断。属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0(二)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是指拥有控告管辖权的法定机关,与公务员的所在机关有领导、监督、监察或检查关系的机关。包括:1 .上级机关2 .有关专门机关(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系统内模式,非独立模式。二、处理程序1.受理控告与立案控告应当由受侵害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递交控告书,控告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控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被控告机关及其领导人姓名等基本情况;控告的理由和要求等。控告书应符合四项条件:控告人具有资格、被控告人明确、控告事实清楚、控告请求具体。受理机关接到国家公务员的控告书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控告人提供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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