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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
2、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
3、诊断。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二、处方的开具(一)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五)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4、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医师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三、处方的调剂(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二)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土从事处方调配工作。(三)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四)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
5、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五)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六)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
6、、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对于不规范处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七)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八)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四、处方的监督管理(一)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二)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三)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四)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