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8)677号)及XX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大财库(2012)59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支付的公务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在职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报销业务。第四条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应按照我局现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第二章公务卡的申领及销卡第五条公务
2、卡为银行贷记卡,由市局财务处根据我局机关在册职工工资发放人数办理。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国家银行卡使用管理的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处。第六条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实行额度管理,初始授信额度由银行根据申请人本人在工商银行的信用等级确定额度。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本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市局财务处审核后出具书面证明,发卡银行根据书面证明,临时增加持卡人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宜,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公务卡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持卡
3、人消费后,应在规定的还款期内持有效报销凭证按规定程序报销。第八条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我局,应按市局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第三章公务卡的支付第九条使用公务卡消费前,应事先经市局财务处审核批准,否则不予报销。审批流程和单据仍按原经费支出程序和单据进行。未经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我局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第十条持卡人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有本人签名的POS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刷卡消费的,应当索取收款单位不具备刷卡条件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财务印章)。第四章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4、及还款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刷卡之日起10日内(含节假日),到市局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不及时报账或不符合报账条件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第十二条持卡人办理公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关于印发xx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XX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我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同时附发票、本人签字的POS单等报销凭证报送市局财务处。第十三条市局财务处根据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模块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
5、后予以报销,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不再向持卡人出具资金支付凭证。第十四条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市局财务处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处理。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限期委托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市局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发票等信息办理报销手续;或经市局财务处同意办理借款手续后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上。持卡人返回单位2日内必须补办报销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六条持卡人及持卡人所在处(室)负责人对公务支出的真实性
6、和合法性负责。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市局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牵头与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二)组织职工办理公务卡,录入公务卡的初始化信息,维护公务卡信息;(三)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做好与公务卡相关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第十八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安全问题;(二)自刷卡之日起10日(含节假日)内,到市局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并协助市局财务处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三)持卡人收到发卡行对账单,应及时进行对账。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额发生疑异,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确保持卡人公务卡金额准确无误;(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以及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8)677号)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避免逾期欠款,损害单位和个人信用以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局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