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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控中心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疾控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区疾控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区疾控中心成立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区疾控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采集信息,科室负责人初审核,中心主任总审核,信息公开办公室终审发布。第三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职责:(一)承办区疾控中心信息公开事宜,并对群众的咨询予以回应;(二)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信息;(三)对区疾控中心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第五条
2、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反映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七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五)不属于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第三章公开形式第八条信息公开的方式:政府网站、区疾控中心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第九条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电话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区疾控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纳入年度综合考评项目。第十一条各科室按照规定实行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