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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局单位职责1.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标准及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2 .协调组织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全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授权对全县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约谈。3 .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
2、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合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4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省级和市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确定辖区内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贯彻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5 .按规定核准生态环境领域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3、。协助县税务局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工作。6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措施并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
4、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配合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与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等规划环评协调专家进行审查。10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11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按要求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12 .在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下开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13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14 .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做好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的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15 .按职责负责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整改、销号。16 .负责主管项目的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