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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与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
2、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设置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结果应用。第六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分解转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第七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省级补贴
3、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第八条补贴资金包括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一)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1.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包括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含承担通建制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的购置、运营、信息化等补贴;2 .农村客运站点发展:包括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改建及运营,港湾式客运站新建,客货邮融合发展等补贴;3 .等级客运站发展:包括等级客运站新、改建与运营补贴。(二)城市交通发展
4、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1 .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2 .出租车电动化补贴;3 .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奖励;4 .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包括全国或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的应急物资中转站建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末端配送网点建设、新能源电动货车购置、城市配送智能信息系统建设、智慧物流物联网设备购置等补贴。第九条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应根据省委和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及时调整,合理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范围及资金金额。第十条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农村道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情况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情况,采取
5、“以奖代补”方式,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下达补贴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将根据省委和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适时调整考核办法。第四章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地市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第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可以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现场抽查、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审核,审核后的考核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6、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复核后的考核得分情况、本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等,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省级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第十五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第十六条每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当年下达我省补贴资金总额。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结合项目得分情况,合理规范安排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
7、门应做好本辖区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现场检查要素包括建制村通客车情况、站场建设及运营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第十九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方向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要督促各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
8、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第二十条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应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在政策实施期内每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至少抽查1次,可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项目单位应依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计划实施项目。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省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
9、于印发的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1)40号)中道路运输项目补助规定,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附件: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附件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一、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按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考核,辖区内无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或无符合补贴标准(即已享受过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的城乡公交车辆设区市不参与具体考核。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含承担通建制村任务的城
10、乡公交车)的购置、运营、信息化等补贴。鼓励地市结合辖区偏远地区“村村通”情况,将获得的资金予以适当倾斜,具体方案由各地根据辖区实际另行制定。(一)补贴资金上限控制标准全省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我省农村道路客运成品油涨价补贴资金总额。(二)主要考核因素1 .建制村通客车服务质量情况(本项满分100分)考核年度内,辖区建制村“开得通、留得住”工作出现群众举报“通返不通”查实、省级检查通报等情况,每出现1个村扣10分(及时整改到位扣一半);预约响应等通车方式不符合标准的,每出现1个村扣5分(及时整改到位扣一半),本项扣完为止。2 .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100分)考核年度
11、内,设区市政府未落实本级农村道路客运扶持资金的,扣20分;未按照己出台的扶持政策足额落实本级扶持资金的,扣10分。考核年度内,辖区各县(市)政府未落实本级农村道路客运扶持资金的,每个县扣10分;未按照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足额落实本级扶持资金的,每个县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3 .地方绩效考核情况(本项满分20分)考核年度内,设区市政府未将建制村通客车工作列入对县(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的,扣20分;有列入但考核内容未包含通车质量及扶持资金落实的,扣10分。4 .辖区农客车辆座位数情况(根据实际座位数得分)根据考核年度内辖区在册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承担通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辆座位数(不含已享受过
12、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的车辆)计算得分,每个座位得0.1分。5 .辖区建制村通客车难度情况(本项满分50分)根据辖区建制村数量X难度权重系数进行排序,其中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难度系数为1.3、转移支付补助第一档、第二档和第三档县(市、区)难度系数为1、转移支付补助第四档和第五档县(市、区)难度系数为0.8。加权后建制村通车难度排名第一得50分、第二得45分、第三得40分,以此类推。6 .辖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稳定情况(本项满分30分)考核年度内,辖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3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20分;发生一起负同
13、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每发生一起农村道路客运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7 .建制村通客车工作成效(本项为加分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0分)(1)考核年度内,获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全国示范县称号的,每个县得20分。(2)考核年度内,建制村通客车经验做法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省部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省部级发文推广的,每次得20分;在省厅、省运输中心会议作典型经验交流或发文推广的,每次得10分;在相关领导书面讲话中获肯定的事项,参照上述标准二分之一计算。(3)考核年度内,承担部级建制村通客车工作试点任务的,每项得20分;承担省级建制村通客车工作试点任务的,每项
14、得10分。(4)考核年度内,预约响应通车建制村(以交通运输部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台账系统2020年第四季度数据为准)提升为通班车的,每个建制村得1分。(三)资金测算公式某设区市本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全省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总额X(某设区市考核得分全省考核总得分)。二、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按设区市考核。农村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及运营、港湾式客运站新建、客货邮融合发展等。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建补贴不超过120万元/站,改建不超过90万元/站;港湾式客运站新建补贴不超过20万元/站。单个项目建设补贴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70%。(一)主要考
15、核因素(总分100分)1.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系数(本项满分10分)市、县两级政府落实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客运站建设及客货邮融合发展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达到30万元的,得3分;达到150万元的,得10分;30万元以下不得分,30-150万元之间按等比例得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面1位数。2 .建设投资情况系数(本项满分35分)建设项目实行投资计划管理,项目投资计划如需调整,须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原则上只能调整1次。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格把关项目选址,历年列入省级交通建设补助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建设补贴。(1)列入上年度省级建设计划应完工,且实际建成、功能符合相关规定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单个
16、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建设总投资用表示),N2180万元的,得10分;180万元N290万元的,得6分;90万元N245万元,得4分;45万元N220万元的,得2分。(2)列入上年度省级建设计划应完工,且实际建成、功能符合相关规定的港湾式客运站项目(单个港湾式客运站建设总投资用“M”表示),M230万元,得2分;30万元220万元,得1.5分.3 .历年列入省级交通建设补助项目数量及建成投入使用情况系数(本项满分40分)(1)历年列入省级建设补助且己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每个项目得1分,满分40分。(2)未完成当年度及往年度省级交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的,每个项目扣0.5分;在省级及以上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每次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