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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如下:(一)纳税义务人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二)税目和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比例税率公式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X
2、消费税定额税率公式中“应税消费品数量是指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三海关核定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例3-11某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经海关核定,关税的完税价格为54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15%o请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叱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5400+5400025%)
3、(l-15%)=79411.76()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比例税率=7941.76l5%=1191L76(元)(四)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五)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
4、20047号)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税收优惠包括以下内容:1.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在第项至第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
5、用的仪器、工具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2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口时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3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
6、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4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6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按海关认定的进口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确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并依法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7 .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8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海关按照规定执行。(六)征收管理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7、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2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4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自2016年4月8日起,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如下:1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
8、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
9、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4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5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