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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为规范职工疗休养管理,合理安排职工的疗休养,根据国家有关疗休养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一、自本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公司除对集团、集团工会和上级部门评选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特定对象(如尘肺病患者等)安排公费疗休养外,将不组织职工进行分期分批的集体组织疗休养,而对职工实行疗休养费用定额补助的办法。二、补贴对象及标准1、凡本公司在册正式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方可享受休养费用补贴。2、股东方外派人员,在公司连续工作未满一年的,如在原单位已经享受的,不再享受;未享受的列入补贴范围。3、对符合享受补贴范围人员,补贴年疗休养费用规定如下:(1)五年工龄以下
2、的职工(含五年),每年补贴IooO元;(2)工龄满五年以上、十年工龄以下的职工(含十年),每年补助1500元(3)十年工龄以上、二十年工龄以下的职工(含二十年),每年补助2000元;(4)二十年工龄以上的职工和公司中层干部,每年补助3000元;(5)公司班子成员疗休养补贴按浙能集团规定标准执行。4、职工每年可利用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补休等各类假期自行安排疗休养。5、职工外借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在册时间未满半年的,疗休养补贴按当年补贴额度的半数计算,超过半年的,全额计算。6、职工上半年退休的,疗休养补贴按当年补贴额度的半数计算;下半年退休的按全额计算。次年起不再享受疗休养费用补贴。7、符合享受补贴范围人员,当年个人账户清零,不再累加。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疗休养补贴费用:(1)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或党(团)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行政拘留或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拘留的人员。四、工会是公司职工疗休养管理和归口部门,负责对职工疗休养个人帐户进行管理。五、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