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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温岭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就温岭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1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确定首批地名文化服务与文化建设试点县(市、区)名单的通知(浙民办(2022)区51号),我市被列入首批开展地名文化服务与文化建设试点县市。2. 2018年以来,我市在村居规模调整以及城村两改背景下,城乡面貌变化巨大,较多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地名发生变化、流失,为了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融入我市“两城两湖”发展大格局,我局起草了该办法,通过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进一步加强温岭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
2、理,促进城市文化建设。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3月29日,召开全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座谈会,征求各有关专家的意见,对修改意见进行归纳整理;6月19日6月26日,通过公文阅办系统征求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修改意见进行进一步归纳整理。三、主要政策依据1、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国令第753号)2、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确定首批地名文化服务与文化建设试点县(市、区)名单的通知(浙民办(2022)区51号)3、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4、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民发(2012)117号)。5、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6、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344号)。7、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8、地名文化遗产鉴定(2012年,民政部公告第251号)。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1、办法的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2、地名文化遗产定义、列入保护名录的标准及步骤。3、地名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及经费安排。4、市地名委成员单位、镇街道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