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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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水资源调度管理,统筹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合理优化水资源配置,高效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根据长江保护法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和水利部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江河流域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第三条(调度活动)本细则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不包括防治水害、抗御旱灾和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进行的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调度。第四条(调

2、度原则)水资源调度应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筹兼顾、保障民生,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Q水资源调度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水力发电、供水、灌溉、航运等水工程运行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实行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生产合理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第五条(调度分类)水资源调度按照水资源管理权限分为流域水资源调度和区域水资源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所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调水工程实施调度时应当优先保障调水区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兼顾调水区和受水区的用水需求及调出区可调水量,并服从相关江河流域水量调度方案和年度

3、水量调度计划。第六条(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调度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水资源调度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供水、生态、发电、航运等重大事项。各级河湖长应当加强对责任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工作的领导,监督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水资源调度方面突出问题。第七条(控制要素)水资源调度主要以用水总量和控制断面流量(水位、水量)为调度控制目标。可根据水资源管控要求、用水需求、河流水资源禀赋条件、开发利用状况、工程建设情况、水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等因地制宜确定。第二章调度组织第八条(管理主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调度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负

4、责落实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要求。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流域调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管辖权限内的水资源调度。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在管理权限内组织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控制性水工程的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在管理权限内组织实施工程运行调度,执行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指令。第九条(调度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控制性水工程的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水资源调度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系人,每年12月31日前按程序报送有管辖权限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5、政主管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调度责任人和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在1个月内按程序重新报送。第十条(协商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由水利、生态环境、农业、交通、林业、能源等相关部门、控制性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等参与的水资源调度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水资源调度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评估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水资源调度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可作为优化水资源调度目标、修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据。第三章调度方案与计划第十二条(名录确定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全省范

6、围内需开展水资源调度的主要江河流域以及跨市(州)调水工程名录,报水利部备案并抄送流域机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调度需要,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确定本级需开展调度的江河流域和控制性水工程名录,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名录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三条(调度方案编制权限)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流域机构编制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方案,组织制定名录内跨市(州)江河流域以及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按要求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备案。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需要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7、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并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调度方案协调一致。第十四条(调度方案要求)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工程调度规程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等科学制定,并与防洪、供水、航运、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衔接。第十五条(调度方案内容)水资源调度方案应当包括调度目标、调度期、调度控制要素、调度管理责任、控制性水工程运行调度、调度预警、调度保障措施等内容。水资源调度方案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当工况和用水需求等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延续使用。第十六条(调度计划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资源调

8、度方案及实际需要,根据年度预测来水量、用水需求、水工程蓄水情况和河湖生态流量管控等情况,组织制定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综合考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水力发电等部门的年度计划用水需求后,明确年度水量分配指标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供水计划、控制断面调度控制要素及其指标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调度计划编制要求,报送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水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编制要求,报送年度预测来水量及上年度雨水情总结。第十七条(工程单位计划编制)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

9、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年度预测水量、受水区的年度用水计划等组织制定年度供水计划,对本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结合工程安全状况,充分考虑上下游梯级水库的蓄水需求以及下游生活、生产、航运等用水需求,编制工程年度调度运用计划,落实调度目标要求。第十八条(协调要求)调水工程供水计划、水力发电调度计划、航运调度安排应当与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相衔接。第十九条(审批要求)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

10、见后核定印发实施。第二十条(执行要求)经批准的水量调度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水资源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水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第四章调度实施第二十一条(实施主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权限内,负责配合流域机构组织实施跨省江河流域以及省内纳入统一调度的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实施。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权限内负责按照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的调度实施。第二十二条(水工程调度管理)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落实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调度指令等要求,实施所管辖工程的调度。

11、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核定的年度供水计划组织实施供水调度。流域供水、灌溉、生态、发电、航运等对控制性水库和引调水工程的调度运用无特殊要求时,由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照工程调度规程和调度方案等负责调度。第二十三条(计划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江河来水、控制性水工程蓄水变化等情况,在调度管理权限内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因实际来水与年度预测来水相差较大、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原计划无法实施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年度调度计划调整意见,按原程序审批或者备案后,纳入调度实施。第二十四条(衔接条款)水资源调度应当做好与防洪调度的衔接,需要转入防洪调度的

12、,按照防洪调度的规定执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发挥蓄水保供功能。第二十五条(实时调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资源调度动态监测机制,可根据实时雨情、水情、工情、用水需求、水生态情势等情况,下达实时调度指令,当工程下泄流量(水量)作大幅度调整等情况,应提前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通报。第二十六条(应急调度)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本工程水量应急调度预案。当发生干旱灾害、水污染、航运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贵州省应急水量调度预案要求进行处置。第二十七

13、条(信息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调度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开展调度监测和会商决策等工作,监督落实用水总量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指标要求。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资源调度监控体系,并按调度要求将取用水、雨情、水情、工情、工程调蓄及控制断面流量(水位、水量)等相关监测信息接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监测信息共享,保障水资源科学精准调度。第二十八条(水量监测预报)水文部门应当对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江河流域加强水文监测和预报,对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拟定的管控断面和重要取水口进行实时动态监测。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工程的水量监测,应安装符合

14、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的监测计量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监测计量结果准确、可靠。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重要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文监测和预报,按要求汇交水文资料。第二十九条(调度预警机制)组织实施流域水资源调度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现预警的管控断面进行及时研判,分析预警原因,必要时开展现场复核,督促相关水工程管理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预警。管控断面预警解除后连续5日未发生预警,调度指令自动解除。预警解除日后15日内再次出现预警,未收到新的调度指令,按照原调度指令执行至预警消除。第三十条(特殊情况报备)因水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或者涉水建设

15、项目施工影响调度实施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备用保障方案(含临时监测措施),经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必要时通报相关部门。因突发情况无法满足管控断面最小下泄流量等要求的,相关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具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正常运行调度。第三十一条(生态调度机制)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工程日常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落实工程最小下泄流量及其泄放措施,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引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综合考虑取水河段生态用水、航运等需求,并纳入工程日常调度规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信息报送)县级以上人

16、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管辖范围内的江河流域、调水工程和重要控制性工程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纳入统一调度的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水工程调度实施情况工作总结。纳入用水统计调查对象的河道外重要取用水户,应当按相关要求报送年度取用水量等情况。第三十三条(情况通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跨市州河流和重要调水工程年度水量调度实施情况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现管控断面控制指标不达标、实际取用水超年度计划、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发生严重水体污染等情形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通报。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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