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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障人民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切实做好城市居民私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市规划局关于下放私房翻建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居民私房是指居民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私有房屋,不包括统一开发实施的独户房屋(本办法所称翻建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第三条全区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审批工作由区住建局负责审批,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房屋在建过程中违建查处,市自然资源局分局负责对存在
2、地质灾害隐患的房屋提出审查意见,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实施。第二章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第四条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一)城市居民私房翻建书面申请;(二)市区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申请表(标准文本见附(三)私房现状照片;(四)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须与原件核对)。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现已划入近期建设征用范围的;(二)因实施已审定的居民居住区(点)规划而需要拆迁的;(三)拟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四)有土地、房产纠纷而未解决的;(五)不属于本人用地范围又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六)在高新开发区范围内(骆驼滩、南面滩、均家滩)的;(七)未经审批自行先
3、拆、先建的;(八)有地质灾害隐患的;(九)没有审批手续、资料不全的。第六条审批程序。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兰政发2009)52号)、市规划局关于下放私房翻建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兰规规(20099号),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私房翻建书面申请。(二)由社区、辖区街道对房屋产权合法性进行确认,各社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市区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进行审核。不在受理范围之内的,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申请并予以说明;如符合审批条件,发放市区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5
4、个工作日内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复核。(三)辖区街道办事处收到市区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申请表后,严格按照市区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递交市自然资源局分局提出地质灾害审查意见。(四)市自然资源局分局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房屋提出审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递交区住建局。(五)区住建局收到市区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申请表后,会同相关部门查看现场,严格按照市区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进行审核,安排工作人员按照“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的“三原”原则(单层层高不得高于3.3米)进行现场查勘,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私房鉴定,确系私房后,向申请人
5、核发区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申请人即可开工建设,并将区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分别送区城市管理局、辖区执法中队各备案一份。(六)申请人必须严格按审核批准的方案及要求建设,在领取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区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许可证自行作废。(七)城市房屋翻建工程竣工后,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区住建局做好日常巡检工作。严格按照“三原”原则进行翻建,凡发现有私自越界、加层、超面积建设的,立即上报区城市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坚决予以拆除。第七条农村房屋翻建参照市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局关于转发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做
6、好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城农发(2020)26号)文件执行。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危房翻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城市居民私房翻建申请表请人(户主)住址户口簿号码身份证号码签字或至11TL章)日期: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或房产证号)建设地点联系电话程项目构质数数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位面积造价(元/平方米)总造价(元)请建房人四邻东邻:相邻人签字(盖章)西邻:相邻人签字(盖章)南邻:相邻人签字(盖章)北邻:相邻人签字(盖章)社区)居委会审查忌见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道事章)年月日处查J3L忌见fl然负责人:单位(盖资章)年月日源局分局审查J3L忌见办负责人:单位(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 .现已划入近期建设征用范围的;2 .因实施已审定的居民居住区(点)规划而需要拆迁的;3 .拟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4 .有土地、房产纠纷而未解决的;5 .不属于本人用地范围又未办理用地手续的;6 .在高新开发区范围内(骆驼滩、南面滩、均家滩)的;7 .未经审批自行先拆、先建的;8 .有地质灾害隐患的;9 .没有审批手续、资料不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