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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工作规则为加强我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取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产生流程,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条选取原则。根据关于贯彻执行(20XX-20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学校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以下简称政府集中采购)、学校分散采购。所有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选取均应根据信用评价情况、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专长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选择。第二条选取形
2、式。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原则上从统一的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平台采用随机抽取方式或竞价方式进行选定,特殊情况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等其他方式选定。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抽取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规则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第四条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抽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每个项目候选3家代理机构,通过软件随机抽取产生该项目代理机构;2、抽取过程需有至少2名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场,并填写学院分散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抽取记录单。第五条代理服务费支付标准。代理机构服务费按照政府性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服
3、务费付费参考标准执行。第六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所有项目在代理工作结束后对代理项目进行评价,由项目申请单位和国资处安排专人填写代理机构履约行为评价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一)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停止其承接我校所有新项目:1.被有关部门查实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政府性招标代理业务的;2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应保存的招投标资料的;3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4 .擅自修改经过我校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的;5 .无故放弃代理业务或中断代理活动的。(二)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暂停其承接我校所有新项目一年:1.因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签订代理合同的;2 .不按规定(或约定)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的;3 .因代理机构原因延误项目招标采购时间的;4 .与项目使用部门对接不顺畅、响应不及时,受到投诉的;5 .未按规定协助招标采购人收集、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资料的,或未按我校要求协助完成合同及履约信息公开的。第七条本规则自制定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政策变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