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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原则: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筹措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2、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五条财务计划是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包括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第六条资金筹措计划依据上级批复的各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额度,不得留有缺口。第七条项目用款计划根据上级批准的项目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滞留项目资金。第八条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省级以上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九条*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第十条自筹资金是指项目区农民投劳折资。第四
3、章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第十一条*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为依据,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1、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由各项目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计量申请经监理部门签字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工程、财务部门按合同规定和计量申请核定各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的拨款额度,报领导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对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拨款,应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或供货单位银行账户,可使用银行本票、票汇、转账支票,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和支票背书转让。2、财务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规,支付资金必须做到手续完备,票据规范。对县外施工单位付款要有县地税局代开的施工发票,方可拨付工程款项(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除外)。3、项目资金严格按合同执行,对违反合同的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可以延迟或核减拨付工程资金。4、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资金要求,建立专门的工程项目财务资料,确保财务资料齐全。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档案资料,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统计及财务报告。5、工程竣工后,要完善工程验收所需的财务审计报告。并负责办理工程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