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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第33号令)等文件要求,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将二矿。第二章矿领导带班规定及职责第四条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第五条带班矿领导应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并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六条矿长每月带班次数不得少于5次,其他带班矿领导每月带班次数不得少于
2、8次。第七条领导带班按照将二矿职工倒班方式,执行两班制(白班8:3020:30;夜班20:308:30)。带班现场指采剥生产、筛分煤场等生产现场。第八条矿领导现场带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带班领导接班后,应参加一个班的调度会。应熟知前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带班矿领导要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二)带班期间必须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巡视检查,全面掌握当班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三)带班期间要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和处理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
3、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五)发生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七)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八)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九)带班结束时,应对全矿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记录。第九条带班领导因公出差、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带班时,应提前联系其他矿领导带班,并填写值班、带班替班委托书
4、,经调度室审核后备案。第十条凡带夜班的领导,在带班结束后,可酌情休息。第十一条矿调度室负责将领导带班记录本报送安环科,安环科负责建立领导带班档案,并于每月安全办公会上通报领导带班情况。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二条矿领导现场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矿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填,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第十三条每天由矿调度室对矿领导现场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严格执行“闭环”管理。第十四条矿调度室每月对矿领导带班记录本进行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将二矿安全奖罚制度进行考核。(一)未执行矿领导带班管理制度的,对带班领导进行考核。(二)带
5、班领导必须及时填写现场带班记录,未填写或者弄虚作假的。(三)未编制、下发矿领导现场带班计划,给予调度室考核。(四)未按照规定公示每月矿领导现场带班情况的,给予调度室考核。(五)调度室做好矿领导现场带班交接班记录本的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造成交接班记录丢失或损坏,给予调度室考核。第五章公示第十六条公示范围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第十七条公示内容(一)矿领导现场带班计划,包括现场班数和点次。(二)每月对矿领导现场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第十八条公示要求(一)矿领导现场带班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现场带班班次和现场点次。(二)公示工作必须由调度室人员对矿领导现场带班记录进行认真统计核对后报调度室进行公示。(三)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四)矿领导现场带班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第六章监督举报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现场带班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矿调度室举报。第二十条举报电话:调度室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将二矿调度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