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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第三条根据有关规定,各科室负责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重要信息需要提请分管领导审核,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第五条联合发文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六条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七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本制度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