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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区中心学校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为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确保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工作,根据省、市文件会议精神,及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预算要求,经教育局研究决定,特制定*县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制度,请参照执行!一、总则第一条制订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预算的约束作用,强化预算的分配、监督职能,合理调度资金,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二条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原则。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教育局为一级预算单位,中心校为二级预算单位,所属中小学(包括教学点)为基层预算单位。中小学预算包括学校全部收入和
2、支出(不含个人部分),都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第三条突出重点原则。依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保运转、保安全、保重点、促发展的原则安排预算,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中小学预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拨,专款专用。二、预算编制第四条学校的预算编制要完全服务于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要显现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和规划,做到安全、谨慎、合理使用,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利益、长远与近期利益、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全面、真实、完整、统一,既要体现量力而行,也要体现尽力而为。第五条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
3、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和事业支出等。第六条财政补助收入指中小学校从财政渠道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等。事业收入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包括中小学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收入。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房租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第七条收入预算编报,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根据年度业务开展计划和支出需求情况综合确定。收入来源要可靠、稳定,实事求是,不重报、不漏报、不虚报。第八条公用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相关标准计算编报。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中
4、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交通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维修维护费、专用材料费等;专项目支出按照实际需求编报。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构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第九条在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时,要兼顾教学、教辅、后勤等各方面运转的需求,且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得列入“公用支出”:1、学校教职工的用水用电属其家庭私费开支;2、独立核算的食堂发生的水电开支应属食堂开支;3、独立核算的基建项目发生的水电开支应由承建单位支付;4、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或开展单独核算的经营项目发生的水电、邮电、差旅、培训等费用,应由其纳入成本核算;5、学校的出租项目,如门面、摊点等,发生的各类开支应由
5、承租人自费。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程序编制。“一上”:是指中小学编报预算建议数。在这一阶段,中小学首先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数,上报教育局。预算建议数就是要全面反映单位本财政年度的经费需求,以及发生这些需求的基本数据和政策依据,一定要注意全面性和完整性。要求学校必须广泛地收集信息,编制的每一项建议数,都要有详细、真实、可靠的依据。“一下”:是指教育局下达预算控制数。教育局根据中小学编报预算建议数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审定,下达预算控制数。预算控制数就是教育局的预算草案。教育局将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予以下达预算控制数。“二上”:是指中小学上报预算草案。根据教育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
6、中小学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再报送教育局。预算草案简单地说,基本上是单位本年度准备执行的财务收支计划,要注意现实性和操作性。“二下”:是指教育局、财政局批复预算。教育局、财政局进行审核各中小学预算草案,并在十日内予以批复。第十一条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草案经审批后即为中小学法案,必须严格地执行。执行预算是严肃的,未纳入预算就不能支出。第十二条全县中小学在编制预算时,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将学校通用的耗材和仪器设备等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商品和劳务(具体种类由教育局确定),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第十三条学校在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应同时上报预算建议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以下要点:1、学校基本情
7、况。2、学校收支预算情况和影响预算年度收支的主要因素(包括学校的发展变化情况、上级出台的影响收支的政策等)。3、预算年度收支预算的依据和项目支出基本思路。4、对今后预算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三、预算执行第十四条预算拨款。教育局根据人员核查小组所核定学生数,结合其他相关数字根据拨付标准按全年预算数进行拨付,全年分四次进行拨款,每学期拨款两次,每次拨付率不低于全年预算数的20%。资金直接核拨到中小学(包括村小)。专项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中符合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中小学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执行。第十六条教育局对中小学拨款要确保及时、足额、准确,不截留、滞留和挪用学校预算经费。第十七
8、条中小学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经教育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第十八条学校预算执行中新增事项,除突发性事件可申请预算追加外,其余一律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第十九条学校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经教育局同意后可留归学校统筹使用;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四、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中小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管理约束机制,加强资金管理,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及时向教育局汇报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分担资金不到位,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据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五、附则第二十四条全县中小学根据本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教育局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二OXX年XX月X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