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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提升基层公开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三条县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县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县政府的债权债务情况等。第四条各单位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和监督办法;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单位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县直各单位
2、公开的内容:1.政策法规、重要规定;各单位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规定、服务承诺等事项;3.单位年度工作目标;4.上级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5.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执行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6.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7.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第三章公开方式第六条依据实际情况,政府公开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媒体公开:重要文件、政策措施、政策法规、组织机构、办事程序等事项,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二)会议公开:对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各种会议,可采取邀请有关人员和新闻记者旁听的形式予以公开
3、。(三)载体公开:对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事项,可采取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办事手册和张榜公布、出示公告等形式公开。(四)窗口公开:对政策性强、办理环节较多的事项,可在各单位设立服务窗口予以公开。(五)各单位要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等事项,以公示栏等形式在本单位公布,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第四章公开程序第七条按照分级审核程序和“三审”制度,由本单位逐级审核通过后方可公开。第八条公开后,要采用设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并将办理结果和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第九条每项政务公开重点工作结束后,对政务公开的方案、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等,各单位要
4、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县政办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一)对各职能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二)在各职能单位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三)通过举办各种活动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第十一条县政办政府公开室定期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第六章责任第十二条各职能单位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县政办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三条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等规定的;(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三)未真实公开政府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各职能单位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