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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三角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有序推进区域测绘成果一体化管理,提升测绘成果服务效率和共享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长三角区域主要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等三省一市行政所辖区域。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础测绘成果;(二)公众版测绘成果;(三)其他可以共享使用的测绘成果。第四条区域测绘成果的目录发布、申请、提供、使用、监管,以及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等,适用本规定。第五条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遵循“共建共享、一地申请、区域审批、属地领用”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第六条区域省
2、(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开设“测绘服务”专栏,并及时发布更新本辖区测绘成果目录。第七条用户需申请区域测绘成果通过“测绘服务”专栏在线办理,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及时受理用户申请工作。第八条申请使用区域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可为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三)申请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四)个人申请成果范围限于非密测绘成果;(五)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第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区域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五)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当提交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个人申请使用非涉密测绘成果仅需提供第(一)和(三)项及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第十条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测绘成果的审批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本辖区测绘成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同
4、意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提供的决定;准予提供的应当按照批准决定的内容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测绘成果。第十一条区域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成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按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执行。第十二条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区域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成果使用安全。第十三条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长三角区域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平台本辖区用户申请的受理,并为其提供全天候高精度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
5、发之日起实施。长三角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了有序推进区域测绘成果一体化应用,维护区域地理信息安全,提升数据资源要素服务效率和共享水平,我厅会同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起草了长三角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着力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同“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6、相互配合,完善中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201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纲要第五章明确提出“共同打造数字长三角加强长三角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建设,实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共同推动重点领域智慧应用。加快长三角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2021年10月1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测绘基准建设运行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建立完善测绘基准成果管理服务机制,建成“区域无缝、标准统一、服务协同、安全可控”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精度测绘基准服务体系,为长三角区域一
7、体化发展提供精准可持续的测绘基准支撑。”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测绘基准建设运行实施,进一步促进了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合作。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备成熟的测绘成果管理服务机制,测绘成果申请和审批提供均已实现政务服务网线上办理,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具备一定基础。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的运行,进一步为区域测绘成果共享渠道的建立创造了良好条件。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测绘基准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以及区域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实际。二、编制过程2022年3月,梳理成果管理的法律法
8、规,收集“三省一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开展长三角测绘基准成果管理规定草案编制。2022年7月,省内第一次征求意见,完成“成果共享范围”和“基准成果更新”内容修改。2022年11月,省内第二次征求意见,增加“成果服务平台互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和“法律责任”3项。2023年2月,三省一市第一次征求意见,完成“信息互通”“成果申请”“成果审批”和“成果领用”4项内容修改。2023年3月,省内第三次征求意见,修改“服务互连”“信息互通”,建立长三角测绘基准成果服务板块。2023年4月,三省一市第二次征求意见,“测绘基准成果”修改为“区域测绘成果共享”,成果目录发布修改为“一网通办”平台开设“测
9、绘成果服务”专栏,并修改成果申请与提供,删除法律责任。2023年5月12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测绘基准建设工作推进会在浙江嘉兴召开。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3年5月25日,三省一市第三次征求意见,修改编制目的、成果目录发布、申请、使用、监管等部分表述。共收到意见10条,完全采纳1条,部分采纳5条,未采纳4条。三、主要内容管理规定共十四条,主要从总则、成果发布和申请、成果审批和监管、附则四个方面,提出了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总则(第一至五条)对管理规定编制的目的依据进行说明,对管理规定所涉区域范围、成果范围、适用范围进行阐释,并明确了区域测绘
10、成果共享管理的主要原则。长三角区域主要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等三省一市行政所辖区域。测绘成果主要包括基础测绘成果、公众版测绘成果和其他可以共享使用的测绘成果。其中基础测绘成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公众版测绘成果指自然资源部“公众版测绘成果加工和编制试点工作”形成的公众产品,也是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广的成果;其他可以共享使用的测绘成果则为兜底条款,例如正在探索研究的“三维地理信息政务成果”等。本规定适用于区域测绘成果的目录发布、申请、提供、使用、监管,以及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等。明确区域测绘成果共享管理遵循“共建共享、一地申请、区域审批、属地领用”和“谁
11、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二)成果发布和申请(第六至九条)规定了区域测绘成果目录发布、成果申请、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相关内容。由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开设“测绘服务”专栏,并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测绘成果目录,及时受理用户申请。分别规定了申请使用区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和非涉密测绘成果应当符合的条件,以及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3月印发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六至七条执行;非涉密测绘成果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原则上简化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三)成果审批和监管(第十至十三条)规
12、定了区域测绘成果审批、成果使用、成果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相关内容。规定区域测绘成果由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时限结合区域实际,设定为自收到本辖区测绘成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提供的决定;准予提供的应当按照批准决定的内容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测绘成果。规定区域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成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按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执行,并规定了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测绘基准建设运行实施方案,规定区域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长三角区域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平台本辖区用户申请的受理,并为其提供全天候高精度导航定位基准服务。(四)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