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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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第三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另行规定),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医保部门

2、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因病致贫垂病患者的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医保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统筹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和救助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仰:,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户籍在本省;(二)在本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

3、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晋政办发(2022)74号执行);(四)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指在提出中请前12个月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药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总和。(五)申请人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参照当地最低

4、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第七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当次有效,针对申请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中靖;因病致贫垂病患者认定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参保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参保地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认定工作。第九条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应当提供以

5、下材料:(一)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一)患者本人住院费用结算单、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收费票据等;(三)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完整:(四)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告知其医疗救助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

6、其委托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卜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

7、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并重新进行公示。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审查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个人因病自负医疗费用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同级医保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医保部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推送的信息后,及时完成医疗救助结算支付。

8、第十六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档案管理,对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第十八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审核认定工作的:(一)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9、民政、财政、医保部门应当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医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第二十一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

10、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已将低保对象审核确认权限卜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各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医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附件:*K.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参考样表)2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公示(参考样

11、式)3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通知书(参考样式)4 .不予确认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知书(参考样式)带格式的:左侧317厘米右侧3.17厘米,顶端:2.54厘米底端:2.54IS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参考样表)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联系电话居住地参保地同活庭员况共生蜃情姓名申人系与请关康况健状就业(上学)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共生M扶人况非同活抚养情姓名申人系与请关健康状况就业状况相抚费耳、扶养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收入情况工资性收入(元/年)经营净收入(元/年)财产净收入(元/年)转移净收入(元/年)家M总收入(元/年)近12个月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总和自负总费用,其中:住院自负

12、费用,门诊慢特病自负费用,门诊特药自负费用。蕊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元/人年庭产况家财状动产存款:m,证券:基金:商业保险:理财:债权:,市场主体:机动车辆:其他:是否超标是口否口不动产房产:套(自建口商品房口),门面房:套,其他:个人申请本人申请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授权、委托相关核对机构对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收入、财产、因病支出、医保支付等信息进行核对,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户查见入调意调查人员签字:年月日经办人负责人分管领导道审见乡街初意经调查、审核、公示无异议,拟同意村(社

13、区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报县民政局审批。盖章年月日级政门见县民部意经审查,同意乡镇(街道)关于村(社区)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审核人分管领导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审核公示(参考样式)经调查审核,拟认定村(社区)下列人员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现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提供事实依据,向乡镇(街道)反映。公示时间: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乡镇(街道)举报电话: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年月日序号姓名所在村(社区)备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确认通知书(参考样式)(年第号)乡镇(街道):依据我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经审核,你乡镇(街道)于年_月_日提交的等名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符合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请按规定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县民政局(盖章)年月日序号姓名所在村(社区)备注不予确认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知书(参考样式)(年第一号)乡镇(街道):依据我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经审核,你乡镇(街道)于年_月_日提交的等名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确认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请按规定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县民政局(盖章)年月日序号姓名所在村(社区)不予确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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