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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年5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2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20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第四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6号)同时废止。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