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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西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试点社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社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的通知(辽民函(2019)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社区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加快我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确保完成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省级试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规定。一、省级补助资金通过区财政局拨付给试点单位,由试点单位结合开展精神障碍康复活动的实际需求,坚持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合理制定经费使用预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单位必备康复设备、器材购置,精神障碍康复省级试点社区标识牌和福彩公益金资助
2、标识牌制作,试点单位组织开展康复活动、康复服务,支付精神科医生、公共卫生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康复师等社区康复人员的劳务派遣费用等,相关费用支付标准严格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二、用于购置必备康复设备、器材的资金不得少于补助资金总额的70%,试点单位购买设备、器材按政府采购要求符合采购的应进行采购,要依法依规签订购买合同,明确购买设备、器材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单价和相关责任,由试点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共同组织验收,并将购买合同、购买清单、购买设备和器材实物照片及相关票据复印件报验收部门存档备案。三、试点单位组织开展康复活动时要制定详细方案,明确活动时间、地点、目的、参加人员、经费支出和达到的效果,需要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时要签订有效的委托协议。活动中要及时收集照片、视频等资料,并将活动方案及活动开展的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存档。四、试点项目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项目资金在执行期间不得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项目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铁西区民政局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