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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焊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各单位应积极采取办法,避免在井下从事焊接作业。二、如需在井下从事焊接作业时,由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由机电副矿长负责贯彻措施。三、井下从事焊接工作的单位,必须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施焊管理制度,除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各项管理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每一次施焊都必须制定有针对性安全措施,施焊安全措施必须有机电、通风、安全、调度等部门和机电副矿长审查签字,总工程师审签,再经矿长批准,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二)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三)井下所有回风巷内均不
2、准施焊,煤层巷道(包括工作面进风巷)严禁施焊;直接进入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风流中严禁施焊作业;如因特殊情况不得不施焊时,在突出危险区域内必须停止一切工作,并由一名管安全的矿领导和一名救护队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四)施焊作业时,必须选派瓦斯检查员、安监人员在现场进行自始自终的检查与监督;(五)井下气焊火种只能由专职监管人员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同时该火种严禁进入非措施规定的作业范围。(六)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气焊的氧气、乙燃瓶应远离高温、明火和熔融金属飞溅物IOnl以上,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Q(七)施焊场地风流中,CH4浓度不得超过0.5%,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巷道帮顶支护背后无瓦斯积聚,方可进行作业。(八)在井下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必须先把容器或管道清理干净,与相通的容器或管道断开,将所有的孔、口打开,检查容器或管道内气体,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施焊作业。四、各单位必须对井下从事焊接相关人员进行防火、防爆知识教育,熟悉预防和直接灭火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和处理事故的应急预案,自觉遵守各项消防规章制度。五、从事井下焊接(割)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