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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防治瓦斯事故五十条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瓦斯事故的预防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突出细则、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煤矿瓦斯灾害治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含控股煤矿和实际控制的煤矿)及新建煤矿Q二组织管理与责任体系第三条子公司、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的领导责任制、职能部门责任制和岗位人员责任制O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下同)是子公司瓦斯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度体系,
2、组织制定年度防止瓦斯事故的目标管理办法,落实防治瓦斯事故所需的人、财、物,保证瓦斯治理投入,加强对瓦斯治理技术的研究。子公司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的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负责;其它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的贯彻落实与监督管理负责。子公司通风瓦斯管理等职能部门及业务人员对全公司瓦斯综合治理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矿长是矿井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矿瓦斯治理工作负责,负责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度体系,必须按规定主持召开瓦斯治理工作会,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矿井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下同)对瓦斯治理的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负责,负责组织
3、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拟订瓦斯治理工程及资金安排计划;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对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落实负责,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的监督检查负责;职能部门及岗位人员对专业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第四条子公司、矿井必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一通三防”责任体系。子公司必须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专门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设置防治突出的专门机构。矿井必须设置通风瓦斯管理专门机构,建立“一通三防”专业队伍,配齐“一通三防”工程技术人员;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治突出的专门机构,明确防突技术负责人,配备瓦斯地质技术人员。30万吨以下的矿井,其通风、采煤、
4、掘进、机电、地测等专业,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3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2名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防突工、监测工、防突采煤(掘进)队队长应具有中专或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通风(瓦斯)队必须配备专职的工程技术人员,其队长应具备中专及以上通风(采矿、安全)专业学历。第五条子公司、矿井在编制生产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规划和防治瓦斯灾害的措施计划。总工程师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所制定的技术方案或措施,除企业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严禁修改Q企业负
5、责人的修改意见必须以书面资料备存,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六条子公司、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子公司对所属煤矿隐患排查与重大隐患整治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管Q子公司总经理每季至少主持召开1次防止瓦斯事故专业会议,组织1次防止瓦斯事故的重大隐患排查或专项检查;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防止瓦斯事故专业会,组织1次防止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或专项检查;子公司专业部门每月至少1次对矿井瓦斯、防突隐患进行排查,排查内容包括矿井井巷及瓦斯抽采超前、采掘头面防突动态、地质变化情况、瓦斯涌出异常情况等Q三防止突出第七条矿井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年、季、月措施计划,每月末矿井将次月
6、防突计划报子公司备案。子公司每月必须编制防突重点工作计划,并落实计划执行及监督检查的专业部门。第八条突出矿井必须分煤层绘制矿井和区域及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内容包括:采掘关系、煤柱关系、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工作面瓦斯地质图还应有突出预测(检验)超标和主要治理情况等资料,并根据实际揭露资料每月修改、填绘。矿井和区域瓦斯地质图每季报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每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0突出矿井必须开展区域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并进行区域瓦斯突出危险性划分。突出煤层危险区域划分为四区,即无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突出危险区和严重突出危险
7、区(严重突出危险区划分标准为预测突出指标严重超标,打钻有喷孔动力现象,所在区域历次突出强度大,保护层煤柱影响区等)。突出威胁区工作面采用钻屑指标法连续预测,预测孔可不留超前距。突出危险区及严重突出危险区采用以抽采为主的综合区域措施。严重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双屏障”安全保护,即局部防突措施安全保护屏障和区域防突措施安全保护屏障。采煤工作面局部措施屏障47m(1.3m以下薄煤层+3m)、区域屏障前方*20m;掘进工作面局部措施安全屏障前方*5网区域屏障前方*20m,局部措施两侧及上下方控制范围不小于防突细则之规定,区域措施两侧及上下方控制范围同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
8、)款之规定。第九条突出矿井必须首先选取开采保护层和结合抽采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应优先开采不突出或弱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应优先开采低瓦斯煤层。突出矿井可采煤层不能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可选择邻近不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无保护层开采的单一突出煤层必须采取穿层和顺层抽采瓦斯等综合区域防突措施。在保护层开采过程中,必须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卸压瓦斯Q抽放卸压瓦斯的钻孔超前于保护层工作面的距离低于100nl的,严禁组织生产。直接开采具有严重突出危险的煤层(包括保护层煤柱宽度20m的未受保护区),采掘前必须采取穿层和顺层抽采等综合区域防突措施消除煤层突出危险性,其抽采方案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Q第十条矿井
9、新水平、新采区,必须测定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的透气性系数等基本参数,必须考察钻孔有效抽(排)放半径、抽采效果参数、预测(检验)突出的方法和指标(敏感指标和临界指标),否则不得进入煤层进行巷道掘进。生产水平未取得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的矿井,必须限期完成上述参数考察Q第十一条突出煤层工作面开工或投产前,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矿井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及生产、通风、安全专业等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防突专门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发现防突专门设计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未竣工或不能可靠运行的,不得开工或投产Q第十二条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报送、贯彻、执行、监督六个环节
10、,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防突措施编制1.防突工作面采掘前必须编制防突措施,防突措施内容包括: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分析、划定的突出危险区域,标定煤柱(采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地质构造及影响范围,区域措施效果分析、评价,局部防突措施,预测(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同时编制组织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领导下的技术措施实施负责人、监督检查负责人、现场控制负责人)。2,防突工作面出现断层、煤层厚度及结构变化异常等地质变化,必须停止作业,探明构造情况,有针对性的重新修订、补充、完善防突措施,并按措施审批权限规定审批后执行。地质构造的探查应采取钻探方式。钻探孔应专门设计
11、,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掘进防突工作面不得采用风动凿岩机代替钻机施工地质构造探查孔。施工地质探孔时,必须派专人到现场收集资料,探查结果报矿总工程师审核。(二)防突措施的审批及报送1.防突措施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地质、安全等部门专业人员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集中会审,不得采取网上审批。2.措施审批的权限(1)以下措施必须报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石门揭煤及其补充措施;矿井、采区瓦斯地质图;煤柱影响区域开采设计与防突措施;直接开采突出煤层的瓦斯抽采设计、效果评价报告和防突措施;煤柱或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和直接开采突出煤层的采掘防突措施;新水平、新采区的防突方案设计。(2)直接开采强突出
12、煤层的开采技术设计方案和区域防突措施,以及经考察后采用大于国家规定的预测(检验)突出的临界指标,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3)新井和独立技改工程项目首次石门揭突出煤层的技术安全措施必须报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3,防突措施复审每月1次,复审后由矿总工程师签字生效,复审结果必须报子公司备案。(三)贯彻和执行1 .经批准的防突措施,开工前由矿井防突技术人员负责向施工队的队干、工人和直接相关人员(如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片区安监员、矿井调度人员)贯彻,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凡是不合格者,必需重新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2 .经批准的修改措施,须重新组织上述人员贯彻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上岗作业。(四)
13、监督1 .子公司、矿井防突专业管理、安全等部门,必须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2 .矿井要建立防突措施实施督查制度。矿井安全部门对采掘工作面的措施孔、预测(检验)孔进行不定期督查,每月不少于3次。第十三条采区巷道布置前,必须分析采区地质资料,采取措施摸清采区地质构造情况,应避免将有突出危险的石门、开切眼或巷道贯通点布置在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区域。若不能避开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区域,必须编制防止突出专门措施,报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十四条在距离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层真厚IOm范围掘进巷道时,要有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的措施。在地质构造带必须及时收集、验证地质资料、发放地质通知书。第十五
14、条坚持做到“三超前”,逐步实现掘、采、保、抽、钻”关系平衡,并将五个关系比率纳入生产计划和部署进行考核。矿井开拓部署和准备巷道必须满足提前实施瓦斯抽采工程的需要;煤层经抽采瓦斯后,抽采达标煤量应满足安全掘进和安全回采的要求;保护层开采后,保护煤量应满足被保护层回采安全准备的需要。否则,必须调整采掘部署,降低煤炭产量。第十六条采取抽采瓦斯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消除掘进巷道条带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措施消突范围必须达到:(一)当煤层倾角W25,水平巷道两侧*10m;当煤层倾角为2545时,水平巷道上帮*12m、下帮*5m;煤层倾角45,水平巷道顶部或上帮*15m、底部或下帮*5m;(二)当煤层倾角W45,
15、巷道沿煤层真倾斜布置时,巷道两帮+10m;巷道沿煤层伪倾斜布置,巷道上帮水12m、下帮*10m;(三)当煤层倾角45。,且巷道沿煤层伪倾斜布置时,上帮*15m、下帮*10m;(四)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抽采消突范围:当煤层倾角25时,巷道轮廓线外两帮及顶部+10m、底部58m,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工作面前方煤体20m以上;当煤层倾角为2545时,巷道轮廓线外两侧*10m、顶部*12m、底部*5m;当煤层倾角,45时,巷道轮廓线外两侧*10m、顶部+20m、底部*5m。(五)竖(斜)井揭穿突出煤层抽采(排放)消突范围:当煤层倾角25。时,井简轮廓线外水IOn1;当煤层倾角为25时,井筒轮廓线外
16、沿倾斜上帮+10m、下帮58m,走向两侧*10m。(六)若遇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发生了变化,钻孔及控制范围应修改设计。第十七条突出煤层工作面在突出危险区回采,回采前必须采取底(顶)板穿层钻孔和采面“两巷”顺层钻孔抽采等措施消突。穿层抽采钻孔和顺层抽采钻孔布置应控制全工作面,不得留有抽采“空白区”。若因煤层赋存条件和地质构造等因素影响,工作面留有抽采“空白区”时,回采前必须编制针对性的防突措施,报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矿井应采用先进技术,加强煤层抽采。根据不同条件,推广应用深孔控制预裂爆破、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顺层交叉孔等卸压增透技术,提高抽采效果。第十九条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必须超前被保护层工作面掘进,同时被保护层残存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达到第十五条之规定Q被保护层“追尾”保护层开采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