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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凉路街道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情况督查,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平凉路街道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河长制工作督查。第三条督查主体街道二级河长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进行督查。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工作,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协助督查。第四条督查内容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平凉路街道河长制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成员单位各项任务推进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街道二级河长批办事项
2、;街道河长会议、街道河长办工作例会、街道河长办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的推进实施情况;区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第五条督查形式督查形式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例行督查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查,主要督查内容为工作方案落实、主要任务实施等。街道河长制办公室采用抽查形式进行例行督查。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10月。专项督查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查,主要督查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相关街道河长办成员单位应协助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第六条例行督查程序督查通知。抽查确定督查对象,采用书面例行督查通知单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
3、督查要求等。督查过程。督查单位可以通过听取督查对象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群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查。督查完结。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形成督查报告反馈督查对象,并报送街道河长、副河长。第七条专项督查程序任务交办。主要采用书面专项督查通知单交办任务。专项督查通知单由街道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督查文件明确督查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自收到专项督查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制定专项督查事项实施计划,报送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并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查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承办单位履行牵头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应主动配合。在办理过
4、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承办单位应当报请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协调。情况反馈。承办单位应每月10日前将专项督查事项推进情况报送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督查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形成督查报告,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总结应全面客观、准确无误地反映工作落实情况。涉及多个单位的,由承办单位汇总后统一上报。督查报告经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河长制办公室反馈督查对象。跟踪督查。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专项督查事项的跟踪督查。对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说明存在的问题,拟定下一步安排。对办理结果不符合督查任务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限
5、期重办。第八条督查整改被督查对象要按照督查报告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组织重点督查,实行警示约谈。第九条督查台账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对例行及专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第十条督查结果运用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每半年对督查事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