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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鸡西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鸡西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研究团队建设,培养、稳定和引进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第三条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捐资或合作设立联合专项。第四条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公开公正、提倡竞争
2、、强化绩效的原则。第五条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包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团队项目、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项目、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项目。基金项目类别可根据我市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第六条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1 .编制并发布年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2 .组织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编报项目资金预算和结题验收;3 对基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1 .审核并批复年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2 .按计划拨付基金项目资金;3 .对基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项目资金财政
3、绩效管理。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鸡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鸡西市科技创新规划制定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支持范围。第八条基金项目通过依托单位组织实施。鸡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可通过市科技局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二)有专门的科学研究管理机构和科学研究管理制度;(三)具备为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提供相应条件和服务的能力。第九条依托单位是基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基金项目申请;(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4、三)提供基金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四)跟踪基金项目的实施,保证基金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为科技人员使用经费提供便利服务;(五)配合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对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结题和综合绩效评价。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十条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申请基金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行、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有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二)需是基金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三)曾主持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已通过结题验收,当年申请(含参加)基金项目
5、总数不超过2项,其中只能主持1项;(四)参与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超过3个。第十一条申请不同类别基金项目除符合第十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一)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团队项目以培育一批能够长期植根于鸡西市,活跃在重点产业发展领域,致力于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科学和技术问题的研究团队为目标,支持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科技创新能力强、优势互补、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优秀科研团队开展协同创新研究。资助强度50万元/项。1.研究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队伍,具有合理的专业、年龄和梯队结构,包括团队带头人1人,研究骨干不多于5人;2 .团队带
6、头人作为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3 .研究骨干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其中50周岁以下者不低于研究骨干总数的五分之二;4 .项目研究内容应突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其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够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二)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以促进应用基础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融通创新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为目标,支持科技人员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和重点民生领域开展前瞻性、创新性研究。资助强度30万元/项。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博士学位的申请
7、人,必须由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以培养造就一批进入省内外科技前沿的领军人才为目标,支持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深入开展创新研究。资助强度20万元/项。申请人年龄未满45周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企业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四)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以培育一批有望进入省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科研骨干和科技领军人才后备力量为目标,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学和技术问题开展创新研究。资助强度10万元/
8、项。申请人年龄未满38周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第十二条基金项目采取提交申请、限额推荐的方式申报。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向鸡西市科学技术局提交申请。提交的材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应当自基金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三)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第十四条基金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
9、方式采取会议评审。评审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进行评审。会议评审专家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客观公正、有一定名望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会议评审采取现场或视频答辩方式。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态度,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研究经历、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对申请基金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六条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基金项目资助计划,提交市财政局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基金项目资助计划应适当考虑区域、单位和学科平
10、衡,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艰苦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第十七条在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人近亲属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申请回避。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金项目,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第四章资助与实施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应当对拟资助基金项目的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鸡西科技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基金项目组织签订鸡西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第二十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资助通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1、项目合同书填写,市科技局应当自收到项目合同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第二十一条基金项目开支范围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黑财教2021)100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基金项目实施中,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项目和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其他类别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市科技局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的;(二)因故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有剽窃他人科
12、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市科技局将终止基金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参与人的稳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距执行期满不足半年的基金项目不得变更参与人。第二十四条基金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研究内容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
13、技局批准。第二十五条基金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60日内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依托单位应对其验收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应当依据项目合同书对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对资助经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报市科技局备案审查;对资助经费不足30万元的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编制基金项目资金决算表,经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验收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审查。第二十七条基金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
14、结题验收,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的结余资金收回市级财政。第二十八条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先提交科技报告和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项目的制度,未提交科技报告和汇交科学数据的项目不予验收。第二十九条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基金项目执行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项目负责人只可申请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三十条超过规定期限无故不办理结题验收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市科技局将终止该项目执行。基金项目因故终止,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并向市科技局提交
15、终止报告,其结余资金上缴市级财政。对市财政资助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金项目,市科技局应组织清查,对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提出处理意见,设备变价收入、结余资金上缴市级财政。第三十一条市科技局应当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结题验收项目的审查,对不符合结题验收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二条基金项目研究中取得的研究成果报告及基础性数据,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贯彻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宣传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第
16、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市科技局应当对基金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诚信档案。第三十四条市科技局应当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诚信档案。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应当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基金项目管理职责,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或抽查项目原始资料。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市科技局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负责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