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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治安保卫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员工、学生、临时工和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遵循以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遵循宣传教育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学院安全保卫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第五条学院治安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二、校卫队管理第六条校卫队承担着维护校园治安的重要职责,其基本任务是门岗守卫、治安巡逻、维护院内治安秩序等。第七条招收校卫队员应进行政审,不得招收有劣迹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和保卫业务培训,实行先训练,
2、后上岗制度;鼓励校卫队员研究法律、研究业务、研究科学知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第八条校卫队统一着装、集中住宿,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执勤时要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执勤过程中不得嬉戏打闹、吸烟、吃零食、下棋、打拍严禁酒后上岗。第九条校卫队在执勤过程中如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其他难以处理的重大事情,要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领导;在执勤过程中不得擅自罚款和没收物品,不得擅自处理违禁物品;严禁打、骂等行为。第十条学院门岗设有校卫队员执勤,校卫队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维护进出校园人员、车辆的秩序。第十一条学院门岗值班室严禁留宿他人,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第十二条校卫队员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
3、,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门卫室不准存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和他人物品。第十三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自觉地服从校卫队执勤人员的管理;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校内。第十四条严禁刁难校卫队执勤人员和寻衅滋事。第十五条凡出校门岗的各种物资,必须持有学院安全保卫部统一印制的、由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出门票,经校卫队执勤人员验查后,方可出门。第十六条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校内时,驾驶员必须停车办理登记手续,无牌照机动车、农用车和载客摩托车一律不准进校。第十七条骑自行车进入校园时要下车推行,校园内不允许骑自行车。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门岗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停放车辆。第十九条校卫队安排人员昼夜24小时
4、在校园内巡逻,其基本任务是机动巡逻,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案件和治安情况;查处非法载客摩托车;清理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的小商贩;禁止张贴野广告人员进入校园。特别要加强对校内重点目标和公共场所的巡逻,及时发现和清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第二十条校卫队执勤人员要按时交接班,按规定到指定的部位执勤和巡逻,不得擅离职守,执勤期间禁止从事娱乐活动。第二十一条要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及时作好值班记录。第二十二条安全保卫部要经常对校卫队各个岗位的值班值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三条安全保卫部接到报案后,要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保护,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第二十四条安全保卫部每月要对各
5、部门进行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状况进行安全检查,把预防措施落到实处。三、校园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运动场所、食堂、商店等场所的内部安全管理,由相关负责部门根据学院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并由安全保卫部给予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二十六条校园环境管理:1.在校园内临时性经营活动必须经安全保卫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不经批准摆摊设点。2 .禁止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广告、通知、海报等;禁止在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乱刻乱划。3 .严禁在校园内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4 .校园内不得违章建房,乱建棚厦、摊亭。5 ,校园内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第二十七条校园商业经
6、营、服务网点安全管理:1.校园商业经营者要积极参加学院的治安综合治理活动,每年年初与安全保卫部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2,校园经营场所要定期接受安全保卫部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隐患。3,校园内的食堂、餐馆、饮食摊点一律不准出售除啤酒以外的其它酒类。4.对未经学院允许而在校园内开设的经营项目,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退出校园。第二十八条凡要进入学院从事较长时期相对稳定的各种劳务和经营的外来单位法人和全部人员,都必须到安全保卫部履行登记审批手续和个人登记手续;外来单位要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批准手续和人员备案材料报安全保卫部备案,个人由学院发给临时证件。四、文化活动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举办大型
7、文化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举办活动三日前到院务部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安全保卫部备案。第三十条校园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应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证安全;确需安全保卫部提供帮助的,应该在办理报批手续时提出具体意见。第三十一条举办舞会或放映电影、录像的部门,要提前报安全保卫部进行安全检查,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场所举办。第三十二条公告栏是学院有关部门发布通知、告示、启事等信息的专用设施,非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拆迁、损毁;告示、通知、广告等应张贴在公告栏内,禁止在公告栏以外的其它地点张贴。第三十三条禁止院外人员在公告栏内张贴广告。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院内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在院内散发印
8、刷品、宣传品。禁止任何人在院内张贴或散发反动、淫秽、封建迷信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第三十四条在院内举行集会、游行活动,必须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在院内组织讲座、报告、演讲等活动,组织者应提前三日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六条学生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学院团委同意后方可。第三十七条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院事业发展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第三十八条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的介绍信和记者证,经学院外事部门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自行要求进入学
9、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院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报告安全保卫部,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院。第三十九条对来自境外的电传、电子邮件及印刷品中有不健康及反动内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上缴安全保卫部,不得私自留存和传播。第四十条在校园内,严禁任何人在计算机上玩反动、淫秽以及不健康的游戏,不准从互联网上私自下载、留存、传播含有反动、迷信、不健康内容的东西。五、外籍教师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外籍教师应遵守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大连市、开发区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以及学院的相关制度。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在校期间如离开大连地区,应向学院
10、外事管理部门报告,以防发生意外。第四十三条外籍教师不得散布有损我国主权的言论或传播、迷信、淫秽的图书、照片、录音、录像带等。第四十四条外籍教师住所的管理人员应对到公寓内访问外籍教师的人员进行登记;外籍教师的客人如需留宿,须经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同意。第四十五条在学院公寓住宿的外籍教师原则上不准许在外留宿,若在外留宿,需提前报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备案。六、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六条学院鼓励各级治保工作人员和守卫人员见义勇为、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凡为维护校园治安安全贡献较大、事迹突出的治保工作人员,由学院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人民币奖励。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适用校纪或其他行政处罚。凡因不重
11、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盗窃案件、火灾、破坏和其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部门违法违纪情况严重,以致发生可防性的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或个人健康造成损伤的部门或有关责任人应理赔损失,对个人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凡在院内盗窃、破坏学院财产或个人财产的,由责任人按其价值的一至五倍理赔损失,并可给予校纪或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对在校园内扰乱治安秩序不听劝阻的、打架斗殴的、寻衅滋事的、侮辱诽谤他人或使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的、违反院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出售、出租或传播不健康的录像、书画及其它物品的、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校园秩序、校园治安的、以及其他危害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校纪或行政处罚、或上报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