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绿色发展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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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绿色发展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业绿色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下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旨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建设美丽西藏的部署,推动工业行业绿色发展,在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节水诊断、绿色制造体系和绿色数据中心建设、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集中专家智慧,支撑科学决策,指导和服务行业绿色发展。第三条为切实保证专家委员会发挥应有的职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专家委员会职责和专业领域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

2、职责是:1 .研究工业绿色发展领域的政策、标准和先进技术、先进经验,提供决策支撑和工作建议。2 .参与研究和制订工业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3 .指导开展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节水诊断、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工作。4 .参与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项目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建议。5 .指导工业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引导工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6 .承担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专业领域:1 .工业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

3、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能源计量及监测等;2 .工业节水和水资源高效利用;3 .工业废旧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和循环经济: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4 .工业清洁生产:包括但不限于废气处理处置、废水处理处置、废渣处理处置、无毒无害原料生产与替代使用、企业环境监测及风险评价等;5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数据中心评价,绿色制造工艺装备、绿色制造管理等;6 .环境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烟气脱硫脱硝、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环境规划与项目管理等;7 .低碳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领域碳达

4、峰、碳中和发展战略和技术路径研究,工业企业碳核查、碳盘查、碳资产管理等;8 .新能源:包括但不限于光伏发电、水电等。第三章专家资格条件和权利义务第六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工作,作风正派,严谨认真,清正廉洁。2 .熟悉国家或自治区工业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绿色制造、资源综合利用及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掌握相关工作内容、程序及要求。3 .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掌握工业领域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规范,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知

5、名度和影响力。4 .具备一定的相关行业技术咨询、评价等工作经验,如:主编或参与编制过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规划、标准或规范;参加过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制造等重点项目评审工作;主持或参与过节能评估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相关工作。5 .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第七条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 .向经济和信息化厅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2 .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发表个人意见;3 .应邀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4 .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5 .其他合法权利。第八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6、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服务对象的保密要求;2 .了解相关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领域的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积极为工业绿色发展建言献策;3 .承担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和各项活动;4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活动;5 .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收受不当报酬和礼品。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九条专家委员会专家人数暂定为30人左右,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小组。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专家由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协会、高校等推荐,或专家自荐,经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查、公示后聘任,聘期三年。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委员会专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有权予以解聘。第五章秘书处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经济和信息化厅节能环保处。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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