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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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工程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辅导员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工作过程和工作效果相结合、日常管理和专项督查相结合,体现辅导员在学生工作一线的状态,注重对辅导员工作作风和工作实效采用多维度考核,全面考察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廉。第三条考核内容主要是辅导员在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

2、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情况,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辅导员。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人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中层为成员,负责全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学生处为牵头单位,负责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与指导。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组,由学院执行院长为组长,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中层、学工秘书、团总支书记等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实施。第三章考

3、核内容及构成第六条考核分为基础绩效考核和发展绩效考核两项内容:基础绩效考核主要考核辅导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学生测评与学院考核;发展绩效考核即学生处考核,主要考核辅导员工作规范及取得的创造性工作成果。第七条辅导员考核具体内容为个人总结、学生测评、学院考核和学生处考核四个主体相结合的方式:(一)个人总结。辅导员按考核评价体系的内容与要求,对本学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自评,填写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辅导员考核登记表(附件1)。(二)学生测评。学院应组织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召开学生对辅导员测评工作布置会,严肃测评纪律,明确要求,客观如实评价辅导员。学生测评以问卷形式采用网上评价的方式进行,学生评议分与学生评议

4、参与率挂钩,学生评议分=学生评议基础分X参与折算率。参与折算率如下:评议参与率)95%的折算率为1,88%评议参与率95%的折算率为0.9,80%评议参与率88%的折算率为0.8,评议参与率80%的折算率为0.6o(三)学院考核。学院考核测评工作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定评价指标,报学生处审核。学院评价指标的设定应遵循主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以客观评价为主,所设指标应能体现辅导员工作成效和实绩;以主观评价为辅,所设指标应能体现辅导员政治素质、工作态度等个人素养。(四)学生处考核。学生处通过查阅辅导员日常工作记录、工作资料,成果核实等形式,根据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辅导员考核学生处考核测评表(附件3)进行考核

5、测评,考核结果反馈至学院。(五)考核结果评定。由学院根据考核计分公式核算辅导员最终考核总得分,并建议考核等级,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提报学校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发文公布。第八条学生测评、学院考核、学生处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辅导员学年考核总得分=学生测评分数30%+学院测评分数50%+学生处测评分数X20%。第四章考核结果及运用第九条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考核分低于60分的只可评定为不合格,“优秀”等级的名额不高于辅导员总数的30%。(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认定为“优秀”1.获得省级及以上“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或“最美高校辅

6、导员”或“优秀辅导员”称号的;2 .获得省级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3 .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在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有重要成果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1 .无故不参加辅导员会议或培训1次及以上的;2 .辅导员值班脱岗1次及以上的;3 .在学生各类评奖评优、资助等工作中,被投诉或举报,经查证确属辅导员责任的;4,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受处理或被通报的;5 .学生中发生重大事件,辅导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6 .学年度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7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组提

7、报,学校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直接评为“不合格”:1.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相关要求;2 .违反师德师风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3在学生评奖评优、资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违规操作,造成重大影响的;4 .因个人工作失职或处置不当直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5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职级职等评定、培训研修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经学校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辅导员,可申报参加学校“年度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学校“年度优秀辅导员”通过对参评人员的工作述职、现场答辩、业绩认定等方式,由学校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评定。学校“年度优秀辅导员”作为省级及以上辅导员年度人物等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推荐依据。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辅导员考核每学年度进行一次,由学生处发布考核工作通知,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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