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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小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为保障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维护学校公共利益的权力;为保障教师教育学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有利于调整师生关系,促进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建立,特制订本康成小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一、惩戒对象(一)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惩戒的对象只能是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惩戒的目的在于促进合规范行为的产生,是为教育学生,因此,“对事不对人”是一条基本原则。(二)学生越轨行为是指学生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在学校中是指学生的行为规范、班规校规等,这些规范传达着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和规范性的要求。(三)学生在校内的违规行为的类别1.
2、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1)携带危险品入校。危险品主要包括管制刀具、鞭炮、弹弓、毒品、烟酒、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和昆虫等,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各种动物和有对人体导致伤害的植物,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和穿着溜冰鞋或滑板,穿着或者携带有暴力或者色情服装、携带含有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器具或图书、音像资料。(2)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3)打架和斗殴,并导致后果的。(4)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5)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散布宗教迷信;传播恐慌性言论;恶意诽谤他人。(6)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7)传播他人隐
3、私,导致伤害的。(8)因不遵守公共秩序而导致他人伤害的。(9)异性间有伤风化的言行。(10)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不配合学校和教师对越轨行为实施调查或者做伪证的。2.个人的违规行为(1)上课不专心。(2)不做或者抄袭作业。(3)迟到或旷课、逃学。(4)考试作弊。(5)严重撒谎,瞒骗家长和老师。(6)吸烟、喝酒。(7)无辜不参加学校和教师指定的教育活动。(四)确定惩戒对象的其前提是,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规范,而且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教育影响,不惩戒就无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就不能保证学生个体的教育利益及健康发展。在判定学生越轨行为时,应参照如下要件:1、该行为已经违反中小学生行
4、为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定。2、该行为已经导致一定的破坏性。3、该行为属于学生本人自身过错与过失。4、越轨行为系学生个体所为,而越轨者有能力控制其行为的发生与发展。惩戒对象的构成必须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惩戒权才有行使的必要。二、惩戒的原则和限制行使惩戒权的原则:(1)惩戒必须具有教育性,其出发点不是为了惩罚而使学生感受痛苦和耻辱,惩戒是一种不得已而使用的手段,检验惩戒效果应看其越轨行为的改正。(2)尊重学生人格。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尊严,确保儿童“不受任何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工(3)惩戒应合理并公正。主要包括:在惩戒行为发生前,应使学生明白什么
5、样的行为会受到惩处,自己的行为为什么会受惩处;在确定具体惩戒方式时,不应过于严厉,应考虑到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平时表现等因素,并与其越轨行为相对应;在行使惩戒时,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制度,合理地进行惩戒,而不是为了报复学生或将惩戒作为教师的情绪宣泄,不因个别学生的越轨行为而迁怒于学生群体,不采用集体惩罚而使无辜学生受罚。三、惩戒的形式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越轨行为作出惩戒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选择的惩戒方式如下:1、言语责备。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是惩戒行为中最轻微的一种。2、隔离措施。将学生从其扰乱背景中分离出来以控制学生的行为。如让学生坐到教室的一个固定角落或窗口听课。被隔离的学生不应被
6、剥夺受教育权,且时间不宜超过半小时。3、没收。没收与越轨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没收是暂时的,应在短期内归还学生或家长。4、留校。放学后将学生扣留在学校一段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并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用餐为前提。5、警告。较严重的责备方式,属于全校范围内的惩戒批评方式。6、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越轨行为严重时的惩戒方式,以造成学生日后进入社会的实质性障碍。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7、停学和停课。将学生排除于学校教育活动之外的一种惩戒手段。停课半天以上,一天以内,须经教导处或德育处主管批准。停课一天以上,三天以内,批准权在分管校长。三天以上的则应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教师有权实施13
7、项惩戒形式,学校有权实施47项惩戒形式。四、惩戒结果的处理对于违规学生的惩戒结果根据其情节告知家长。对于1-2项的惩戒结果可以不通知家长。3-7项的惩戒结果必须通知家长。五、对教师惩戒权的限定1、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对违反规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规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惩戒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方法之一,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2、“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教师的一种权利。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3、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因此,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教师受学校委托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其一部分管理权限由学校所授,越权行为将受到学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