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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XX银行(银行全称)社会保障卡建设合作协议(范本)内蒙古呼和浩特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3号乙方:XX银行(银行全称)地址: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提升我区社会保障卡服务管理水平,面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优质、便捷的制卡用卡服务,经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与XX银行(银行全称)友好协商,合作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并达成以下协议:1.合作内容甲方和乙方合作发行带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共同推进我区社会保障卡相关工作,提升我区社会保障卡服务质量,优化社会保障卡服务效能。社会保障卡
2、以社保IC卡和银联标准借记卡为基础设计,应符合国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有关社会保障卡的最新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2 .合作期限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期限为五年,自甲乙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3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与乙方进行社会保障卡业务合作,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3.1 甲方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开展社会保障卡的发行、服务、管理及应用工作(包括指定社会保障卡使用的范围、地点、场景)。并负责在上述工作中与乙方做好业务、技术和流程对接,为乙方提供必要指导。3.2 甲方负责指导乙方开展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建设,并在乙方建设完毕后对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开展验收
3、评估。33甲方负责对乙方社会保障卡服务质量、社会保障卡业务竞争情况及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本协议正常履行、暂停、终止及到期续签的依据。3.4 甲方负责对乙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培训和规范引导。3.5 甲方负责社会保障卡发行服务所需业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确保系统功能、业务流程和安全性符合社会保障卡发行服务需要,保证业务系统稳定运行。4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银行业务的有关章程(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已印发和后续印发文件
4、),负责为社会保障卡申领人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并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确保社会保障卡的账户资金安全。4.1 为推广社会保障卡,乙方承担首张社会保障卡的成本费用,以及双方商定的社会保障卡发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费用由社会保障卡持卡人自行承担。4.2 乙方为社会保障卡客户提供优质、便捷、优惠服务。4.2.1 为持卡人提供多渠道的便捷服务和一般借记卡的各种优惠政策。发卡同时应用户需求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手机短信服务并免除相关费用。其他费用减免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或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定执行。422免收社会保障卡年费,免收批量代收付(含跨行)手续费,免费提供上门收款服务。4
5、.2.3 提供24小时电话银行服务。424提供网上银行系统支持,持卡人可实现查询账户余额等一般借记卡具备的金融功能。4.3 乙方为甲方指定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关定点单位免费提供并安装POS机具,并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44乙方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卡服务全流程监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社会保障卡发行服务。不得违规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或违规管理、使用社会保障卡设备。441乙方为群众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前,需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在未征得本人同意时擅自制做、挂失、注销、补换社会保障卡,或办理其他社会保障卡业务。442乙方开立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时,应
6、对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通讯地址、移动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起止日期等关键信息)准确性、有效性、一致性等做好核查比对。443社会保障卡制作完成后,乙方应及时发放给本人,并由本人面签激活。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面签激活规定,除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通过非面签方式激活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不得使用初始密码或者过于简单的密码。不得出现单位、学校、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等集体组织批量代领情况。申请人领取社会保障卡时,乙方应要求申请人在体现本人申领意愿的纸质或电子单据上签字,并留存签字单据备查。4.4.4乙方应按照社会保障卡服务全流程监管的相关要
7、求,做好社会保障卡补换服务。4.4.4.1 乙方办理社会保障卡补换业务时,应确保原卡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账户均正式挂失后,再进行补换。444.2补换卡期间不得解挂原卡,不得在原卡社会保障功能正式挂失或注销后单独保留原卡金融账户。补卡应及时注销原卡,换卡应及时回收和注销原卡。4.4.4.3乙方不得挂失、注销其他银行发行的社会保障卡。444.4社会保障卡补换完成后,乙方应确保持卡人持补换的新卡在银行激活或者安全认证后,才能正常使用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4.4.4.5乙方办理同行补换卡时,应做好原卡新卡金融账户有效衔接。持卡人挂失、注销乙方发行社会保障卡,补换其他银行社会保障卡时,乙方应妥善处理原卡金融
8、账户,确保账户资金安全。4.4.5乙方应为高龄、疾病、伤残等行动不便人员提供采集制卡信息、采集照片、制卡、发卡、补换卡、社会保障功能启用、金融账户激活等社会保障卡上门服务。乙方应在本行已发行社会保障卡的所有旗县区均开通社会保障卡上门服务。并应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上门服务预约办法和联系方式。对确有需求的群众,应在预约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时,应加强人员和移动激活设备管理,银行工作人员应现场复核持卡人生存状态,与持卡人交叉授权完成金融账户激活,移动激活设备应由银行工作人员全程管理。乙方应确保上门服务质量过关,并全面接受群众监督。446乙方应严格做好本行预制卡、已制未发社会保障卡
9、、已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管理。并应配合甲方定期清理库存卡和超过6个月未发放到人的社会保障卡,配合甲方注销其中已死亡人员的卡、已不属于本地管理服务对象的卡和其他核实后无法发放的卡。注销时,不得单独保留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4.4.7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业务系统改造,确保甲方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和乙方业务系统共享乙方发行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信息。4.5 乙方应严格规范社会保障卡业务竞争行为。4.5.1 乙方不得通过虚假、夸大、不实宣传等手段诱骗群众办理或更换社会保障卡,或通过其他方式不当竞争、恶意竞争。452群众要求挂失或注销乙方发行的社会保障卡时,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无视群众意愿拒绝、推诿或延迟服务。4
10、.6 乙方应积极提升社会保障卡服务质量,做好社会保障卡相关标准化规范化建设。4.6.1 乙方应在本行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且每个旗县区至少设立一个快速发卡网点,保证零星制卡和补换卡立等可取。4.6.2 乙方应积极做好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服务网点作业流程规范,作风纪律严明;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娴熟,服务态度优良,服务质量过关;制卡读卡机具、软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布放、搭建到位,功能完好,运行正常。不得出现服务不达标,标准化建设不到位等情况。4.6.3 乙方应确保本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正常服务。严格按照对外宣传口径,开设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确保所有服务网点正常提
11、供社会保障卡服务。不得无故关停服务网点,不得出现服务网点无法提供或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状况。遇有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务事项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或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服务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4.6.4 乙方应积极引导群众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配合甲方做好电子社会保障卡推广和应用工作。4.6.5 乙方应配合甲方定期对乙方社会保障卡业务人员开展社会保障卡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推进培训规范化、常态化进行。4.7 乙方开展社会保障卡相关服务时,应确保申请人个人信息和社会保障卡加载的各类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违法查询、使用申请人个人信息和社会保障卡加载的各类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等非安全渠道
12、传输申请人个人信息和社会保障卡加载的各类信息。4.8 如乙方属于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签署社会保障卡创新应用服务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则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8号)要求,配合甲方做好社会保障卡跨省通办服务。本协议可做为乙方开展跨省通办业务所需的批量发卡协议使用,除本协议外,甲乙双方不再就社会保障卡跨省通办事宜签署其他协议。4.8.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开通本行社会保障卡跨省通办制卡网点,确保网点正常运转,正常提供社会保障卡跨省通办服务。4.8.2 乙方在正式开展社会保障卡跨省通办服务前,应配合甲方完成跨省通办的相关
13、测试工作。4.8.3 乙方应做好社会保障卡跨省通办服务中各环节的工作,特别是金融账户开户和制卡工作,确保跨省通办各环节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不得出现服务不过关、超期等情况。4.9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相关工作。4.10 为保障我区社会保障卡服务质量,乙方在招标采购社会保障卡制卡、读卡及其他相关机具时,应从甲方公布的机具厂商清单中选择厂商。4.11 乙方应根据需要为我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提供必要资金和设备支持。4.12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条款1.1 甲乙双方以积极合作、共同发展为原则,充分保护对方的商誉。在具体合作中,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知识产权
14、及相关权益。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有关对方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不得向第三方披露。1.2 除本协议规定的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1.3 本协议终止之后,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本协议终止后五年。1.4 甲乙双方中一方违反上述保护及保密条款的,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6 .违约责任6.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影响社会保障卡发行、服务、管理、应用工作的正常进行,甲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
15、应赔偿责任。6.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有偿收取社会保障卡年费、手续费、上门服务费等协议规定的不允许收费的项目,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7 .不可抗力条款7.1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如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对方,并尽快以书面形式补发正式通知,同时应尽一切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10日内,提供由公证机关或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7.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7.3 如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无法继
16、续履行,确需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协商终止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方式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的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9 .其他约定9.1 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有义务对其获知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有关信息保守秘密,并承诺其获知的上述信息只能用于执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将社会保障卡内容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9.2 社会保障卡建设是民生工程,甲乙双方将本着诚实守信、互帮互助的原则,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共同办好此项业务。9.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经书面确认,进行修改、补充。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