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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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进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有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章企业条件第三条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服务质量与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

2、与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与企业的有关要求。(二)具备单班年产100OO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三)具备完善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体系。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与维修服务中心须配

3、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者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4、承担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单位与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与培训等服务;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者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具有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与能力,企业数据储存时间须很多于3年;监测数据应实时发送

4、至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五)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与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承诺对动力电池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处理等。(六)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与服务等机构与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第三章产品条件第四条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为参与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二)纳入到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的有关要求;(三)符合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

5、车技术条件、GB/T29123-2012示范运行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技术规范、GB/T20234-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DBl1/Z753-2010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车载充电机、DBl1/Z801-2011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动力蓄电池包编码、DBl1/T862-2012电动汽车识别标志等国家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与规定;(四)产品应明示续驶里程、最高车速、30分钟最高车速、(050)km/h加速性能、(5080)km/h加速性能、能量消耗率、动力蓄电池包容量等参数指标与产品质量担

6、保承诺,并满足在本市运行所需的产品安全性能要求(验证方案见附件1);(五)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满足DB11/Z993-2013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要求;(六)具备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等。第四章目录管理第五条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对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目录管理。(一)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联系电话:88011373,地址: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市府大楼3号楼248室)承担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的预审工作(流程见附件2);(二)首次申报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北京市信息

7、化项目评审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见附件3、4)。新增产品的申报提供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中,第四条第(四)要求的证明材料须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四)纳入到目录内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提交上月月度销售情况表(见附件5)。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纳入目录的企业与产品进行评估,建立企业与产品的退出机制。(一)建立产品退出机制。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目录:1、产品已停产;2、实际产品与申报材料或者目录不一致;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

8、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4、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500辆下列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者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5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二)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纳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单一年度在京新能源小客车销售量低于一定规模(2014年为500辆含,2015年起为100O辆含),下一年度退出目录。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判,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将取消其目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

9、规追究其责任。1、企业的上报材料或者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2、销售或者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有关承诺的;3、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者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与管理要求的。(三)退出目录的生产企业与产品整改合格后,须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要求重新申请审核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客车的定义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一致。第八条本细则第四条引用的标准或者规定发生变更或者调整,按新要求执行。第九条本细则为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构成部分,与之同步实施,由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修订。附件:1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符合性验证实施方案2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流程图3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审核备案材料4 .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审核备案材料5 .新能源小客车月度销售情况汇报材料附件1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符合性验证实施方案(2014年版)1、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符合性验证检验,包含纯电动小客车、燃料电池小客车。2、申请提交资料申请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机构提交申报产品有关技术资料,企业应对其提交资料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应提交资料包含:2.1 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产品公告批号

11、及证明材料;2.2 2产品的公告参数备案表与技术参数有关资料;2.3 3产品公告检验方案及全部公告检测试验报告;2.4 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2.5 产品三包凭证及有关资料;2.6 产品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配置参数及有关资料。2.7 7企业应明示产品续驶里程、最高车速、30分钟最高车速、(050)km/h加速性能、(5080)km/h加速性能、能量消耗率、动力蓄电池包容量等参数,并提交有关文件。以上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返还。3、抽样企业提交第2章所规定材料后,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会同企业到企业生产场所或者经营场所对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抽样,样品由企业运送到

12、指定的检验地点,样品检验完毕后由企业取回。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详见下表。样品形式样品基数抽样数量备注整车25辆2辆动力蓄电池包套2套4.通常性检查4.1 车型信息确认由检验机构负责对样车进行确认,核实样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驱动电机与操纵器型号与功率、动力电池规格型号、工作电压与容量等信息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上公布信息是否一致。4.2 交流充电接口检查交流充电接口的结构尺寸与通讯协议是否符合GB/T20234.2-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的有关要求,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4.3 直流充电接口若电动汽车设有直流充电

13、接口,检查直流充电接口的结构尺寸与通讯协议是否符合GB/T20234.3-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与DB11/Z752-2010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非车载充电机的有关要求,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4.4电动汽车识别标志检查电动汽车是否按照DBl1/T862-2012电动汽车识别标志的有关要求,在车体后视面张贴或者喷涂了电动汽车识别标志。4.5动力蓄电池包编码检查动力蓄电池包是否按照DB11/Z801-2011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动力蓄电池包编码的有关要求,在便于识

14、读的位置固定有动力蓄电池包编码。4.6车载充电机检查车载充电机是否符合DBl1/Z753-2010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车载充电机的要求,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4.7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检查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是否符合DB11/Z993-2013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4.8过充保护功能按照车辆同意的充电模式(快充、慢充或者两种模式),对车辆进行完全充电,验证车辆动力电池系统荷电容量(SOC)达到100%后,电池管理系统(BMS)是否具备过充安全保护功能。4. 9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车辆应配备安全及求援救援信息标识,并能

15、实现安全救援识别功能。4. 10企业应提供电磁兼容(EMC)性能合格的承诺或者证明材料。5、检验项目及要求5. 1安全性5. 1.1模拟涉水模拟电动汽车通过积水较深的街道或者水洼地时安全通过性。涉水水深试验车速涉水时间涉水距离20cm20kmh2kmh10min500m30cm5kmh1kmh10min100m注:涉水时间指车辆在水中行驶的累计时间。在试验后(车辆仍是湿的),车辆应按GB/T18384.1-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中6.1.1规定测量绝缘电阻,但保持动力设备与动力电池相连(主开关闭合),要求绝缘电阻至少为100Q/V(按动力电路的标称电压计算)。5. 另外,车辆在避雨放置24h后,再按GB/T18384.1-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中的6.L1规定测量绝缘电阻。如今动力设备仍与动力电池相连,要求绝缘电阻至少为100Q/V(按动力电路的标称电压计算)。6. 1.2动力蓄电池包一致性检验在高温50。C满电存放7天,测量动力蓄电池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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