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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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通过入学考试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应持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第二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请假两周期满后,未办

2、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报到者;(三)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四)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行为或在报考和入学考试过程中舞弊者;(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第三条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经过治疗能在短期(限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因其它原因暂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

3、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二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者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第四条每学年开学时,研究生须到计财处缴纳规定费用后,凭研究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履行有关手续,或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时,须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二)在报到注册时间内,如本人需要在校外从事科研、调研、撰写论文、社会实践或在职工作

4、等,应由研究生本人事先申述理由,填写研究生请假登记表,由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三)在报到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论处。(四)在报到注册时间内,无本人研究生证,一律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五)无故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报到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报到注册。第二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五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一)因校内专业调整,其指导教师变动者;(二)因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身体

5、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三)因本校无法继续培养者。研究生确需转学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经所在院(部)同意,送研究生院审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由本省及拟转入培养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第六条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应向我校提出申请(其材料包括本人转学申请书、原单位转学证明函、本人入学考试成绩和在校学习成绩)。经研究生院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院(部)及导师的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通知申请人和原所在培养单位,办理转学手续。第七条研究生在校内确需转专业的,由

6、本人提出申请,跨院(部)的经有关的双方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导师同意,未跨院(部)的经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导师同意,送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章休学与复学第九条研究生因病确需长时间治疗休养者,经医生诊断同意,可申请休学。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住院治疗累计达四周以上者应休学。经医生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患者,在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必须休学。研究生因病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

7、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休学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务所审核,提出休学建议,并由导师、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同意,方可休学。第十条研究生因下列特殊原因,亦可办理休学:(一)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四周者;(二)欠缴学费、住宿费且暂无能力上缴学费、住宿费者;(三)读研期间怀孕的研究生。(四)研究生自主创业,申请休学者。第十一条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建议延期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学年。研究生如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休学时间应从入院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休学期满后还需延长休学时间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学年

8、,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十四条因病休学研究生一般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休学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的研究生应将研究生证交研究生院保存,并退出宿舍。第十六条休学期满者,应提前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应提交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务所复查合格后,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由导师、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同意,方可复学。休

9、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因病休学累计超过二年仍未恢复健康者,按退学处理。第十七条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或申请复学,须征得其原工作单位的书面同意。第十八条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相应处理。第十九条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负责。第四章退学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经中期考核筛选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二)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三)合作科研、参加学术交流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且逾期两周以上未归者;(四)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

10、手续者;(五)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者;(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八)研究生因学业基础差或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十)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二十一条对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由院(部)征求导师同意后提出退学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者,可直接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二十二条退学研究生凭退学文件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

11、明。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第二十三条退学研究生的善后处理办法(一)全日制非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定向或委托培养学习的研究生回原工作单位。第二十四条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第五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的学制为二三年。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学习年限,研究生一般三年,特殊情况者可延长至五年。第二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

12、年限者,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报研究生院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时间内,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第六章毕业与就业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毕业时须对在校期间的表现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合格者,准予毕业。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的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第二十九条毕业或结业研究生分别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满一年以上退学

13、的研究生发给学校印制的肄业证书。第三十条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当在离正常毕业时间六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一条毕业研究生按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根据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自主就业。第三十二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可提出书面申请,将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第三十三条毕业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的培养按国家授予学位有关要求和本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第三十五条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合同另有规定,在校期间应遵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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