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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学位论文包括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2、:(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五条组织与管理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对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程序(一)根据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嫌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和初步认定,将调查结
3、果、事实材料和初步认定意见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二)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事实材料,结合校学位分评定委员会初步认定意见,对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院部、指导老师和学位申请人。(五)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六)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异
4、议的处理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议。第七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一)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5、或解除聘任合同。(三)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四)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学生所在教学院(部、所)、附属医院负有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教学院(部、所)、附属医院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出现三次以上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追究负责人责任。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