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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帮扶救助对象法律援助申请即办+上门服务”的通知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作用,更好地维护帮扶救助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帮扶救助对象法律援助“申请即力、+上门服务”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帮扶救助对象法律援助申请即办+上门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做好帮扶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践行“服务无止境,满意为群众”的服务宗旨,努力延伸服务触角。二、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帮扶救助对象法律需求得到及时满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援尽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三、具体内容(一)明确
2、帮扶救助目标群体。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对象名册,县法律援助中心要做好对接,指定专人负责。充分发挥县帮扶救助对象数据库作用,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对象和市、县总工会核定的困难职工等帮扶救助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并对事项范围不作具体限制。(二)建设法律援助工作站。县司法局要依托民政部门的帮扶救助中心,建立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分中心(工作站),方便帮扶救助对象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工作站需要的场地、人员和办公用品,并配合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援助业务。(三)建立“申请即办+上门服务工作机制。对数据库内在帮扶
3、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的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帮扶救助中心应直接受理,并在当日将申请信息推送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低龄儿童等行动不便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或帮扶救助中心应主动联系县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现场提供服务。对不在数据库内经济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在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条件下,县法律援助中心可以通过经济困难承诺制,受理群众申请;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应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受援人申请事项和经济状况等信息核查,并优先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帮助申请人解决实质问题,化解纠纷。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
4、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四)常态化排查,依法处置,案结事了。各乡镇(街道)要将“大排查”工作常态化,发挥村居(社区)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网格员等贴近群众、扎根基层的优势,常态化开展走访摸排,主动上门发现帮扶救助对象以及妇女儿童和失能、失智人员等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是加强部门协作,提升工作效能。司法行政、民政、人社、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打通“系统壁垒、推动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动,快速、精准识别法律援助申请人相关信息,通过网上办理等方式为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速,共同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即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四、工
5、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深刻认识帮扶救助对象”申请即办+上门服务”的重要意义,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保障社会救助对象合法权益,满足全县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服务需求,更好的提供科学、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二)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基层法律援助服务能力为重点,时刻关注、动态掌握帮扶救助对象的现实困难、法律需求,让救助对象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健全帮扶救助对象法律援助长效机制,推进救助帮扶工作法治化、长效化。(三)加强监督,注重实效。县司法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面及时掌握救助对象情况,做好帮扶救助对象法律援助“申请即力、+上门服务”工作。选树工作典型,结合生动的案例以及取得的成效宣传引导,信息稿件须经县司法局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把关方可发布,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工作情况和数据,不得泄露帮扶救助对象信息。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