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憎理办(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申报程序,提高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建设项目是指我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新建、改(扩)建等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采取“省市县共建”的建设模式。市、县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征地拆迁、工程实施、建设资金筹集等工作;省级负责干线公路建
2、设行业管理,按照标准定额安排补助资金。第二章计划管理职责第四条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职责:(一)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制定投资政策和计划管理办法,申报中央车购税和省级预算资金,与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衔接和协调相关计划,编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监督计划执行和落实。(二)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做好计划管理工作,审核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报送的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建议计划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监督计划执行和落实。(三)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上报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执行和落实省交通运输厅下
3、达的年度计划,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计划执行统计信息。第三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申报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列入全省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于上年度6月底之前完成工可及初步设计批复(直接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并在上报年度计划时同步报送工可、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申报交通运输部车购税投资计划以部具体要求为准。第六条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根据部、省关于计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规划及相关的规划项目库,按照
4、“五年规划、三年滚动、一年计划”开展计划申报,申报项目要统筹考虑地方配套资金及土地、环保等要素落实情况,计划年度内具备开工和完成相应工程进度的条件。建议计划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上报,同时抄送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未列入规划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年度计划。第四章计划审核与下达第七条年度计划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总体原则进行审核:(一)规划符合原则。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网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原则上必须为部、省项目库项目。(二)重点保障原则。重点保障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实施的项目。(三)效率优先原则。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快,
5、审批程序完备,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同时项目安排兼顾公平。(四)特殊支持原则。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内的原国贫县、省贫县等享受特殊倾斜支持政策,按照省相关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具体审核原则,根据不同时期的建设重点专项研究确定。第八条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上报的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并履行决策程序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年度建议计划。第九条建议计划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并履行决策程序后下达。第十条对前期工作已完成、符合纳入计划条件暂未能列入省厅年度计划的项目,鼓励各地先行实施,优先纳入下一年度计划。第五章资金补助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由
6、各市、县人民政府筹集,市、县出资比例由市、县两级政府商定。第十二条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部、省投资政策执行,具体办法及资金补助标准另文确定。第六章计划监督第十三条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本地交通建设规划,结合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科学编报年度建设计划;加强计划管理,全面负责计划实施,确保及时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计划执行中形成补助资金沉淀;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第十四条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项目,变更投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应及时报告,省交通运输厅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后,对计划项
7、目及对应的补助资金进行调整。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通过不定期检查、抽查等多种形式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商有关部门核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直至收回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增加建设项目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市县:(一)未按本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二)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三)未按计划组织实施,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造成补助资金大量沉淀的;(四)未落实地方政府建设资金,影响工程质量、建设周期以及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五)超范围申报、多头重复申报、虚报项目资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
8、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一、背景依据2017年,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的相关要求。2019年机构改革后,省厅和省公路中心(原省公路管理局)职责均有所调整,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用。2021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2022年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支持方向。为进一步加强并完善计划管
9、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申报程序,提高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组织开展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二、修订过程2023年2月,拟订初稿,经过多轮讨论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3月,征求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公路中心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2023年4月,经合法性审查,厅长办公会研究后印发。三、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为七个章节,共十七条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模式。第二章计划管理职责。主要明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中心、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计划管理职责。第三章前期
10、工作与计划申报。主要明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计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具体要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流程等。第四章计划审核与下达。主要明确计划审核的原则及程序等。第五章资金补助。主要明确补助资金来源、具体标准等。第六章计划监督。主要明确了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中心、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对普通国省干线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解释机构及具体施行时间。四、修订主要内容及工作考虑(一)进一步明确省厅、省公路中心职责。2019年机构改革后,省公路管理局改革为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原来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调整为行政辅助职能,有关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职责相应调整,在计划管理办法中相应修订。(二)对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审核原则适当调整。一是对计划审核普惠原则进行调整。原办法中主要根据各市路网总体规模、交通量大小、路网布局和整体功能等因素,在各市之间相对均衡安排项目。根据现行的中央及省级资金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项目绩效管理,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凡是己纳入部省规划的项目,对各地建设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完备的优先支持。二是特殊支持原则与“十四五”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保持一致。2022年印发的安徽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对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内的原国贫县、省贫县等实行特殊倾斜支持政策,修订后的特殊支持原则与之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