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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完善学生违纪处分工作流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贝限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纪委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
2、表和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作为申述处理委员会主任。学生工作处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S)提出申诉的日期;(四)申诉人的签名。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3、人。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三)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作出复查结论。第八条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件的复查。第十条在复查期间,申述处理委员会有权调取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二)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
4、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须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一)本人签收;(二)代理人签收;(二)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第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