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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省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校省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励志奖学金用以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省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给我院的名额和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省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五条省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院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五)家
2、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六条省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品学兼优量化标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S)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第三章评审第七条省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八条省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
3、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各种奖学金。第九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全院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和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的组织评审工作。第十条评审程序(一)个人申请,填写(一学年)省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二)全班同学投票评议;(三)辅导员、班委会根据评议结果、学生学习成绩及家庭经济情况,确定最初人选,上报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四)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省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条件,权衡本学院学生的整体情况,确定初步人选,上报学生工作处;(五)学生工作处进行汇总,提出当年省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六)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将省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我院的办法规定,认真做好省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