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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以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给我院的名额和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
2、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特别优秀的学生。品学兼优量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
3、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LISTP.SSCl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
4、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三)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第三章评审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
5、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奖学金、省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各种奖学金。第九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全院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和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的组织评审工作。第十条评审程序(一)个人申请,填写(一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二)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根据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结合学生的平时表现,确定初步人选,上报学生工作处;(S)学生工作处进行汇总,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四)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