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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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水平,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第三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

2、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第二章辅导员工作职责第四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深入开展中国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S)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

3、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

4、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A)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

5、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第三章辅导员配备与管理第五条严格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要求,且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置一线专职辅导员。第六条一线专职辅导员是专职辅导员的一部分,是指专职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不含院(系)学工主任(秘书)、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第七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由学校人事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一线专职辅导员一经选聘,任

6、期不少于6年,原则上中途不得离岗、转岗。第八条专职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专职辅导员轮岗或调动,需征求学生工作部门及分管校领导的意见,经党委开会研究决定。第九条加强辅导员的年度工作考核,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由人事处按比例单独划定,由学生工作处根据院(系)学生工作业绩进行二次划拨。第十条辅导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各类评优奖励、职级职务晋升、津贴发放的依据。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好、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解除聘任合同,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对因玩

7、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任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一条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师岗位职责要求,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可以从在职教师、行政干部或身体健康的退休教职工中选聘。聘任兼职辅导员,由学院提出聘任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第十二条辅导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六年后,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以向其他岗位流动。1 .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副高及以上职称;2 .在岗期间未因学生管理造成严重后果;3 .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辅导员年度人物;4 .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辅导员技能大赛奖项(不含单项奖)。5 .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第四章辅导员培养与发展第十三

8、条学校按生均1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辅导员的竞赛表彰、培训认证、科研考察等队伍建设活动。第十四条党委学工部负责全校辅导员培养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每年定期组织专兼职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举办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论文评选等赛事与活动;加强对辅导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辅导员获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提高辅导员的专业水平。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可分批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培养锻炼其成为能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和高素质的专门人才。第十六条健全辅导员职称职级评聘政策,副高及以上职称评定按照当年符合条件的实际申报人数3:1单列职称计划。第十七条在职级晋升方面,经考核合格,硕士研究生聘为辅导员的,原则上工作一年后定为八级职员,四年后定为七级职员,七年后可定为六级职员;博士研究生聘为辅导员的,原则上工作一年后定为七级职员,四年后可定为六级职员。第十八条学校每两年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纳入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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