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娱乐项目经营者对项目参与者人身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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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娱乐项目经营者对项目参与者人身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裁判要旨因危险刺激的娱乐项目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故相较于一般的经营项目而言,经营者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赋予其更高的安全注意责任。如经营者仅提出参与者安全意识不够而无证据证明参与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其提出的参与者分担部分责任的抗辩应不予支持,由经营者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案件索引一审: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20)赣0323民初424号(2020年5月11日)基本案情原告乐某诉称:2019年6月,原告乐某和同事一行4人相约去被告万龙峡漂流公司玩漂流项目,经同事彭某预订购得6月19日漂流票4张。6月19日原告和同事彭某等4

2、人来到被告处,经该处工作人员安排,于中午12时许上船漂流。刚漂流不久,大约中午1点多钟,原告乐某在船上被湍急的水流冲击受伤,当时原告乐某右脚疼痛难忍,在船上的人员见状后立即报告了被告公司负责人,但该负责人姗姗来迟,直至下午4点多钟才把原告乐某送至芦溪县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胫骨下段骨折。为了方便治疗,经被告同意当天晚上原告乐某转院至宜春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乐某住院治疗30天后出院,被告漂流公司已支付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但产生后续治疗费12000元等各项损失67333元。原告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万龙峡漂流公司应对原告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万龙峡漂流公司赔偿原告乐某各项

3、损失共计67333元。被告万龙峡漂流公司辩称:就原告乐某的人身损害事实,我方无过错,且原告乐某作为游客在漂流过程中可能安全意识不够,故原告乐某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9日,原告乐某与同事一行4人到被告某漂流公司经营的万龙峡漂流景点处漂流。在漂流过程中,因原告乐某乘坐的漂流船碰撞石头,导致原告右小腿受伤。被告方工作人员当日将原告送至芦溪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日又转入宜春市人民医院,共计住院30天,被告支付了全部治疗费。原告伤情被诊断为:右胫骨下段骨折。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3个月,继续卧床休息存在骨折不愈合致再次手术可能,患肢负重及拆除钢板由骨科医生根

4、据复查结果决定。双方当事人就损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赣032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万龙峡漂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乐某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957元;二、驳回原告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万龙峡漂流公司作为惊险性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排查出漂流设施的安全隐患,提供安全的漂流环境,避免参与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本案中,原告乐某

5、在漂流过程中,在船上腿部撞击石头受伤,船并未倾覆,说明漂流项目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万龙峡漂流公司称原告乐某可能安全意识不够,但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过错。因此,万龙峡漂流公司应当对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案例注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成年人参与危险娱乐项目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该如何认定项目经营者的责任。本案是涉及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责任的认定应当结合经营场所的性质、危险程度、受害人有无自身过错等各种因素予以确定。一、危险娱乐项目经营者须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护

6、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J学界通常将安全保障义务概括为保护义务、警示义务、防护义务和看管义务。从营业场所硬件层面要求,经营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以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场所内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从软件层面要求,对进入场所的人进行危险提示,同时予以适当的危险防范与救助。而本案涉及的危险娱乐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公共娱乐项目,2006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发布的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

7、家强制性标准(第11部分:漂流场所)中,对漂流场所的安全设施有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对救生员和救生艇有更明确的标准。项目的危险性和刺激性决定了其经营者须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即须提供更高的风险明示告知义务和危险防范救助义务。所以,危险项目的经营者在安全保障方面要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履行更严格的义务,刺激与危险并存,也正因为项目具有刺激性,参与者才对该类项目热情很高,而经营者也能从中得到丰厚的回报。作为经营者,付出与回报相一致,其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与其项目回报相一致。二、危险娱乐项目中受害人和经营者的过错认定详解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按照过错责

8、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民事责任。(1)受害人的过错认定。本案中,乐某虽为成年人,但其并不在“不适宜漂流项目人群”之列,其在充分自我评估下参与该项目活动都是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和社会共同预期的。况且,乐某和另一同事共乘一艘漂流船,在漂流过程中,乐某在船上腿部撞击石头受伤,而另一同事并未受伤,船也并未倾覆,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乐某在漂流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结合乐某受伤在船上,又是被石头撞击受伤,这种危险后果并不能归责于乐某。(2)经营者的过错认定。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了漂流水域不能有危险障碍物和漂浮物。乐某在船上撞击石头受伤,可见漂

9、流水域存在具有危险隐患的障碍物,漂流船在漂流河的该位置,从某个角度以某种姿势冲下来会撞击河边的石头,该猛烈的撞击会导致船中参与者身体受伤。同时,原告乐某在诉状中陈述事故发生后,被告漂流公司负责人姗姗来迟,原告乐某并没有得到高效及时的救助,这表示被告漂流公司的危险救助体系并未高效运转,危险防范及救助工作制度亟待规范健全。可见,被告在救生员的设置和救生艇的配置上,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怠于履行救助义务。综上,在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而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有明显过错的情形下,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司法的社会引导作用将加强危险旅游行业的社会责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

10、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应对社会有良好的导向。“有过错才要担责”系人民群众普遍的朴素认知,人民群众不能因自己的正当行为而受处罚是一项基本原则。如本案简单以乐某系成年人参与了危险娱乐项目,就认为其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则可能对社会造成极为不好的导向,打击人民群众参与该类项目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损害该类危险娱乐活动的经营发展。另外,对危险娱乐活动的经营者要求其履行更高的安全

11、保障义务,对社会和危险娱乐行业也是一个正向的引导,我们要求经营者具备善良管理人品质,即具备法律期待的理性、谨慎与勤勉,具有相当的知识与经验,以及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经营者应当穷尽所有办法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并且在危险发生时,及时救助,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如本案中,经营者应从本次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查找原因,如是否因漂流河中水流太湍急或同一时间同一位置参与者人太拥挤等因素造成的,及时予以整改,排除该位置的安全隐患,并能举一反三,排查其他类似安全隐患,否则类似伤亡事故还可能再次发生。四、消费指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更多样的需求,一些新兴的刺激危险娱乐项目应运而生,

12、并逐渐成为“网红”运动,除了本案的漂流外,还有诸如攀岩、蹦床、蹦极、海洋球馆等多种活动。尤其是年轻人对该类项目非常热衷,但是在追逐潮流的同时,因危险娱乐项目所引发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如新闻报道2019年上海在校大学生殷玉茹参加“跳楼”极限逃生项目,为追逐从高空自由下落的刺激和快感,从6米高台上纵身跳下,被埋入气垫中动弹不得。此次事故造成殷玉茹腰部外伤,致二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后经鉴定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又如,2020年5月25日,徐州一位90后女孩和朋友相约到蹦床馆玩“人体炸弹”(场地中有一个高大的气垫,站在高处的人用力蹦,另一端躺在低处的人就会被弹入旁边的海洋池中)的

13、项目时,当事女孩头朝地猛地摔进海洋池内,当场动弹不得。据悉,女孩当时胸部以下就已经没有知觉,后被医生诊断为“完全性截瘫”。该起事故导致女孩治理费用花费10余万元,且不计算后期康复费用。蹦床馆也因此次事故停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J刺激性相伴危险性是案涉危险娱乐活动固有的特点,也增强了

14、该类活动的魅力,满足了部分人民群众追求冒险的心理需求,不能因为发生了伤亡事故就因噎废食,对该类活动一概予以禁止。但由此,法律对该类活动的经营者也提出了更高的安全注意要求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坚持追求生命健康安全永远排在第一的价值导向。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做到经营场所安全风险警示足够醒目、安全保护措施配置足够规范、工作人员岗前培训足够到位、安全隐患充分排查并及时整改。现场配备具有专业资质、认真负责的指导人员,进行游玩提示和规则讲解。同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提醒参与者注意项目的潜在风险。另外,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等方式来预防发生极小概率事件,分担化解相应风险,提升赔付能力。对于参与者而言,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充分评估自身接受能力,量力而行,千万不能盲目参与。在参与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项目规则,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导和劝诫,不能盲目自信冒险做一些危险动作。如在危险娱乐活动中发生危险,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呼叫现场工作人员。当然,法律不能对参与者过于苛责,也鼓励适宜人群尝试体验危险娱乐活动,对缓解和释放生活、工作中的压力非常有帮助,有益身心健康。但参与者应切记,生命不可以重来,要格外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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