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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江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行政程序规定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龙江县审计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审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音像
2、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第四条审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第五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第七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
3、记录,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法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予以书面记录。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的,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并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现场的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四)审计人员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五)审计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第十条审计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
4、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第十一条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第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第十三条审计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
5、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第十四条审计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第十五条审计机关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
6、音像记录。第十八条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第十九条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龙江县审计局2021年3月21日